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78號
TYDV,106,司聲,278,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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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陳宏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06 8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67萬元為擔保(提存案號:本 院103 年度存字第1749號)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 押執行。茲因該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已判決聲請人勝訴確 定,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 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 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 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係因供擔保為 假扣押而辦理上開提存,且其所提起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50號判決確定在案,有假扣押裁定、提存書、 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均影本)在卷可稽,復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各事件卷宗審核無訛;而觀以聲請人之民事假扣 押聲請狀(見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1068號卷)及該本案 判決內容,足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全部請求獲得勝 訴確定判決,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 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 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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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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