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561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姜秀英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姜木田(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姜木田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民事聲請狀上補蓋印鑑證明章。
二、於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印鑑證明章。
三、聲明人得具狀補正前二項之文件,或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
下午2 時10分親自攜帶身分證至本院中壢簡易庭第六法庭當
庭聲明拋棄繼承,如已具狀補正,則毋庸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