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560號
TYDV,106,司繼,156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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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560號
聲 明 人 詹曜宇
      詹耀欽
      詹雅蘭
法定代理人 劉貴美
聲 明 人 王仁保
      王致崑
      張羽晴
法定代理人 張文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文娟
聲 明 人 郭嘉玲
      郭忠威
      郭承彥
法定代理人 郭忠威
      張瓊云
聲 明 人 游竣評
法定代理人 游建和
      劉美麗
聲 明 人 江勁宏
      江宇碩
法定代理人 江勁宏
      蔡欣誼
聲 明 人 江雅慧
      林俊凱
法定代理人 林煌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筱君
聲 明 人 江雅鳳
      黃姵景
法定代理人 黃威達
      江雅鳳
被 繼承人 劉李銀(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另聲明人江劉芳春劉貴美、劉
阿蜜、劉芙蓉劉美麗等人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則經本院另以函
文准予備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均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詹曜宇詹耀欽詹雅蘭王仁保王致崑張羽晴郭文娟郭嘉玲郭忠威郭承彥、游竣 評、江勁宏江宇碩江雅慧林俊凱江筱君江雅鳳黃姵景等人分別為被繼承人劉李銀之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 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 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等主張其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及 外曾孫子女,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死亡,其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除被繼承人之女江劉芳春、劉貴 美、劉阿蜜劉芙蓉劉美麗等人於本案同為聲明拋棄繼承 ,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親等近者尚有其子女劉怡 良,此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 除戶戶籍謄本,以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劉怡良戶籍謄本等在 卷可按,是以,依上列規定,顯見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 人,其親等近者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既為被繼 承人之次親等或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 ,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 言。是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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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