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488號
TYDV,106,司繼,148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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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董梅桂(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董梅桂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命於文到5 日 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8 月18日送達後,迄今仍未繳費,有 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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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