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362號
聲 明 人 呂湘羽
被 繼承人 呂蔡幼(亡)
上列聲明人之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另聲明人呂玉峯聲明拋棄繼承
部分,則經本院准予備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呂蔡幼於民國106 年4 月29日 死亡,聲明人呂湘羽為被繼承人之孫女,願拋棄繼承權,為 此依法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 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 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 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呂蔡幼於106 年4 月29日死亡,而被繼承人 之子女中除呂玉峯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函文 准予備查外,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呂元助、呂雅雯則於另案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分別於本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 1205號、106 年度司繼字第1235號案件中以函文准予備查在 案,業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核實無誤,惟被繼承人呂蔡幼第 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呂益嘉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 惟呂益嘉尚有子女呂珮儀、呂珮羽、呂哲綸等人得代位繼承 ,業經本院職權查詢其等戶籍資料,足堪認定。顯見被繼承 人呂蔡幼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順序在先者並未全體均 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呂湘羽既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次序在後者,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甚明,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呂湘羽 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