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342號
TYDV,106,司繼,1342,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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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342號
聲 請 人 謝清昕律師(即被繼承人劉子嘉之遺產管理人)
被 繼承人 劉子嘉(亡)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劉子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
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劉子嘉之遺產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柒拾元,由被繼承人劉子嘉之遺產負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子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105 年度司繼字第106 號民事裁定 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子嘉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賴 子嘉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5 年度司執字 第61140 號強制執行,並業以新台幣(下同)3,667,000 元 拍定在案,為此請求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以遺 產之百分之一即36,670元為管理報酬,又聲請人另支付有聲 請公示催告之登報費1,500 元、遺產清冊公證費用2,000 元 ,請一併裁定,爰依法請求鈞院裁定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規定甚明。次按,關 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 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所述,業據提出本院105 年度司繼字第106 號民事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61140 號函 影本、收據影本等在卷為憑,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 司家催字第176 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核與所述情節相符。 又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 年 度司執字第61140 號強制執行,並進行拍賣程序,經拍定總 價合計3,667,000 元,則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劉子 嘉遺產之報酬暨費用,於法並無不合。茲審酌上開不動產變 價拍賣係由法院強制執行之,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 他繁瑣事項待處理,而本件遺產之處分係由債權人開啟強制 執行程序並經執行法院拍定,堪認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 時間並非冗長,並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 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 得低於遺產現值1%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聲請本件核予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6,670元並無不當,另聲請人主張於 代管遺產期j ,因管理遺產而墊付墊付費用合計3,500 元,



業據其提出收據影本2 紙附卷可稽,堪認為真,此與前項管 理報酬合計為40,170元,均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用1,00 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 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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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