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2071號
TCDV,92,除,2071,200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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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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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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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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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陳勇廷      │SUA00四三0│貳仟元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
│ │行        │         │三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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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賴信義      │0000000 │柒仟參佰陸拾元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  │
│ │銀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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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林世良      │0000000 │參仟陸佰壹拾元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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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黃顯權      │AE二七三七八六│壹萬零柒佰捌拾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
│ │行        │         │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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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