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六號
原 告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華
被 告 高強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劉時立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捌拾伍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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