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826號
TCDV,92,訴,2826,200310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六號
  原   告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華
  被   告 高強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劉時立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捌拾伍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高強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