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533號
TCDV,92,聲,1533,200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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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三號
  聲 請 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徐松賢
        郭世洪
  相 對 人 白燦瑋原名白
              住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對相對人白燦瑋(原名白凱元)所發臺中法院郵局第二0二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白燦瑋(原名白凱元)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不知相對 人居所,係指相對人他遷不明,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表意人僅係就相對 人是否仍住於原處所無法確定,則與上開法條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有間。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因假扣押事件,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八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七號民事裁定,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 六九一號提存書,提存新臺幣三十三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等所有之財產聲請 假扣押,聲請人嗣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並聲請本院以裁定撤銷前揭假扣押裁定 ,且為取回上開擔保金,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向相對人二人之戶籍地址 寄發臺中法院郵局第二0二0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二人於收受該信函後二十 日內行使權利,惟經郵政機關分別以相對人白燦瑋(原名白凱元)已遷移不明、 相對人甲○○則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件各二件為證。就相對人白燦瑋(原名白凱元 )部分,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向相對人甲○○之戶籍 地址寄送之上開存證信函,係以「招領逾期」為由遭退回,是相對人甲○○可能 因有事外出,或有其他事故未返回住居所,致未能收受該存證信函之送達,然此 究與該相對人因住居所遷移不明,致表意人無法知悉其居所之情形有別,故聲請 人聲請將前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法條 規定尚有未符,其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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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