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692號
TYDV,106,司票,7692,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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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92號
聲 請 人 王定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偉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
  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起算利息。本件台端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然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致利息起算日不明,請具狀表
  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
     台端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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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