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2477號
TCDV,92,催,2477,200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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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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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七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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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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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燦壁      │台中縣大里市農會信│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肆仟貳佰零肆元 │0000000 │  │
│ │         │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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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惠美      │台中縣大里市農會信│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貳仟陸佰伍拾元 │0000000 │  │
│ │         │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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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孟典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叁仟零柒拾元  │0000000 │  │
│ │         │社港路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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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敏靜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捌仟柒佰捌拾捌元│0000000 │  │
│ │         │社文昌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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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婉莉      │中華商業銀行東興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壹萬叁仟肆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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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淑華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叁仟捌佰元   │0000000 │  │
│ │         │社水湳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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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橘子便利商店 莊玉│泛亞商業銀行台中分│九十二年十月五日   │肆仟貳佰肆拾元 │0000000 │  │
│ │菁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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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張美惠      │第七商業銀行繼光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伍仟肆佰元   │二四二九九八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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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麗香      │誠泰商業銀行松竹分│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貳仟肆佰貳拾貳元│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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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陳何絹縐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貳仟貳佰玖拾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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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白勛      │聯信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肆仟陸佰貳拾捌元│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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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添富      │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叁仟捌佰伍拾玖元│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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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旭宇      │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壹萬貳仟伍佰陸拾│0000000 │  │
│1│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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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翁永霖      │第七商業銀行健行分│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叁仟陸佰叁拾元 │0000000 │  │
│1│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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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