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615號
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泰工程有限公司、張生書、黃凱晟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日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日泰工程有限公司)
最新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
二、提出相對人黃凱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經查相對人日泰工程有限公司業經更名且經解散,故請表明
該公司正確之名稱,並表明該公司現任清算人之姓名、地址
。
四、表明相對人日泰工程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
如有,則請提出經該法院備查之公文,如無,則請提出該公
司選任清算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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