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董怡君
王勝進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一二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陳明本件係⑴主張被告二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及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二十筆抵押權設定行為,均係詐害債權行為,但本件僅請求撤銷系爭二筆土地之抵押權設定;或僅係⑵主張被告二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及同月二十六日所為系爭二筆土地之抵押權設定行為,係詐害債權行為,故請求撤銷該二筆土地之抵押權設定。被告聯信銀行請確認依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協議書之約定,被告戊○○如該協議書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中,已完成設定抵押給聯信銀行者,是否確為二十筆。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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