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六號
原 告 江黃甘
江益泉
江益豐
江昆榮
江家銘(民國七
住
江美燕 住
江益生 住
江宜樺 住
(均即甲
共同 訴訟
代 理 人 林開福律師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