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91年度,26號
TCDV,91,簡,26,200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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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六號
  原   告 江黃甘
        江益泉
        江益豐
        江昆榮
        江家銘(民國七
              住
        江美燕   住
        江益生   住
        江宜樺   住
           (均即甲
  共同 訴訟
  代 理 人 林開福律師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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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