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整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即 重整人 黃明和
邱仕華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鮑浩文
代 理 人 劉威琪
相對人 即
重整監督人 顏鴻森
陳貴端
協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福林
右一人代理人
范大衛
右聲請人聲請認可重整計畫,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擬定之重整計畫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 可後執行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會議之決議,應分別按優先重整 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分 組行使其表決權,對於重整計畫之可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 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 得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精機公 司)擬定之重整計畫,經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重整第 二次關係人會議審查,並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 決權:
㈠台中精機公司並無優先重整債權。
㈡有擔保重整債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億柒仟零貳拾柒萬 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全數參與表決,同意重整計畫者佔表決 權總額比例66.80%。
㈢無擔保重整債權為伍拾叁億柒仟肆佰陸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 叁元,有佔表決權總額97.09%之債權人出席,於九十 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當日,同意重整計畫者佔表決權比例65 .61%,另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台中分行、日商瑞穗實業銀行台北分行、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分行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等六家銀行,未取得總行授權書,遂經與會債權 機構決議,同意採用通訊投票機制,俟經九十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第二十八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會議開票統計結果, 總計無擔保債權人組同意權數為佔表決權總額比例為72. 26%。
㈣因台中精機公司自鈞院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准予重整以來,其 負債均超過資產,並無資產淨值,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二條第 二項規定「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權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是台中精機公司股東權組就本件重整計畫並無表決權。爰 聲請本院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 券管理機關之意見後,近速認可重整計畫,俾便儘速執行等 語,並提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次關係人會議記錄、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八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會 議記錄、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 人會議記錄、表決彙總表及表決票為證。
三、台中精機公司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裁定准予重整,台 中精機公司於重整程序中,擬定重整計畫:
(一)重整計畫包括:①未來之營運政策:就市場概況、改革經 營方針、具體之營運策略、經營及財務現況、未來年度預 計之營運狀況及預估損益之重要假設、經營及財務狀況預 測加以報告。②重整債權及其償債計畫:係就重整債權之 說明、債務償還辦法、彈性償債機制、減債利益所得稅、 其他相關事項、未來履行計畫之處置加以規劃。③以債作 股、減資、增資與股東權利之變更:內容有以債作股方法 及程序;減資方法及程序;現金增資方法及程序;以債作 股、現金增資時新股之發行及減資時股票之換發;股東權 利變更之影響、股利發放。④公司章程修改。⑤資產處分 計畫:即針對有價證券、出租資產之處分而言。⑥重整計 畫之執行與完成期限。
(二)台中精機公司對重整計畫是否可行,另陳明如下: ㈠自八十九年三月間獲准重整以來,九十一年度營業收入三 十一點一億元,較九十年度之二十六點七億元,增加四億 多元,另九十二年上半年之營業收入為十八點一億元,相 較九十一年度同期之一四點三億元為高,預估九十二年度 營業收入應可達三十六億元以上,足見台中精機公司營業 確屬穩定成長,未來台中精機公司依重整計畫辦理減資後 ,公司淨值將成為正數,可預估將來各投資人認購投資情 形,應相當樂觀,公司將能順利依重整計畫,完成現金增 資。又台中精機公司股票雖依規定停止櫃檯買賣交易,然 對股東各項權益並無影響,預估此將無礙於投資人之投資
意願,台中精機公司應能依重整計畫所定時程,完成現金 增資。
㈡台中精機公司已依重整計畫所訂時程完成現金增資,屆時 如增資情形良好而能提早完成者,台中精機公司自當全力 配合辦理;另重整計畫中亦設有彈性加速還款機制,使台 中精機公司可視未來的營業狀況,加速償還債權人之重整 債權。
㈢目前台中精機公司係以貫徹重整計畫為優先,健全公司體 質與提昇經營績效為長期努力目標,至於申請股票上市上 櫃、恢復公開市場交易之確切時程,則需視前述各項工作 進行狀況而定,目前尚難預估確切時程。
㈣八十四年十二月間,台中精機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乃與 以花旗銀行為主辦銀行(兼協調銀行)、泛亞銀行為保管 銀行、萬通商業銀行、大安商銀行等承諾銀行所組成之銀 行團,簽訂貨幣市場工具發行額度(NIF)授信合約, 台中精機公司並依約提供所有土地資產,設定抵押權予保 管銀行即泛亞商業銀行,嗣上開聯貸案所借款項,台中精 機公司已於八十七年間清償完畢,上開抵押權自應予以塗 銷,對此泛亞商業銀行亦以(八七)泛港發字第一九九○ 號函表示『於取得全體聯貸行同意塗銷該案擔保品之同意 書正本寄交本行經審核無誤後,本行始進行塗銷程序』, 而主辦銀行花旗銀行對此亦致函泛亞商業銀行表示『.. .發行公司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與 貴行簽訂之貨 幣市場工具發行額度授信合約書業已經全體承諾銀行團同 意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終止該合約之授信,為求抵押權塗 銷程序之順利進行,敬請貴行儘速將該案清償證明傳真至 本行,以配合辦理』,足認重整計畫所指之上開抵押權, 其擔保之債權確已清償完畢,該聯貸案之承諾銀行亦均一 致同意應將上開抵押權予以塗銷,泛亞商業銀行指稱上開 抵押權仍有爭議,因此拒不塗銷云云,顯屬無據。況泛亞 商業銀行所申報對台中精機公司之三千萬元債權,已確定 列為無擔保重整債權,並為所有重整債權人、利害關係人 所不爭執之事實,泛亞商業銀行於此時再主張稱其債權係 屬有擔保債權,並以上開抵押權為擔保,已不值採。 ㈤復華商業銀行所申報之三筆重整債權,分別為重整債權人 清冊表所列編號五、六、七號壹億零叁佰貳拾貳萬叁仟貳 佰捌拾肆元、伍仟叁佰柒拾貳萬玖仟零叁拾貳元、伍仟伍 佰萬元,均已確定列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復華商業銀行於 此時主張上開金亞太投資基金六、○○○、○○○單位, 係用以擔保其所有債權云云,已不值採;再者上開金亞太
投資基金,確為台中精機公司於八十七年間向金亞太證券 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改名為金復華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復華公司)所申購,金復華公司在 未經台中精機公司同意下,將該受益憑證私自違法交由其 關係企業即復華商業銀行領取、違法留置,是上開金亞太 投信基金六、○○○、○○○單位確屬台中精機公司之資 產,台中精機公司預計於鈞院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確定日 起,二年內儘速處分上開資產。
四、本院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 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證券管理機關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意見,其意見分別如下:(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方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 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七○九一號函): ㈠如財務報表所述,台中精機公司九十一年及九十年九月三 十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計零元,暨民國 九十一年及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投資損失均為 零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同期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 計算。
㈡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上段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 表倘經會計師核閱,對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 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及依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修正 之情事。如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台中精機公司自九十一 年度起,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 處理準則」之規定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 處理。是項會計準則之採用使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之其他 流動負債及庫藏股票分別增加三三、○○三仟元及三三、 六七二仟元,惟對九十一年度前三季之純損並無影響。 ㈢如財務報表所述,台中精機公司因貸與關係企業之資金可 能無法收回,及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產生保證損失,使台 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及九十年九月三十日之累 積虧損分別為九、五三五、○五三仟元及九、一一○、七 九三仟元,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分別達六、一七五、一 二五仟元及五、七八四、五八九仟元,負債總額亦超過資 產總額分別達五、二七○、七五○仟元及四、八一三、四 八七仟元,致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對償還金融機構各 項借款本息及應付款產生重大困難。又台中精機公司雖已 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准予重整, 惟台中精機公司能否繼續經營,端視其重整計畫未來能否 議定及有效執行,或能否獲得足夠之財務支援而定。第一
段所述財務報表係基於繼續經營之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 經營假詨之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
㈣再如財務報表附註一所述,台中精機公司預計提出之重整 計畫,將可減輕其債務負擔,惟該計畫需經關係人會議可 決及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故其可能產生之利益目前無法確 定。
(二)經濟部方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經商字第○九二○二 四○四七六○號函):意見如左
㈠該公司經過組織重整即再造後,員工人數由高峰時之一一 ○○人降為目前六七○人,但營業額已增加至原高峰營收 時期之水準,因此,每位員工平均年營業額由新台幣三三 ○萬元提升到四七○萬元,經營績效大幅提昇,和同業比 較已頗具競爭優勢;另外,自去年(九十一年)年終以來 工具機業景氣逐漸復甦,需求上揚,整體經營環境漸趨樂 觀,對於該公司未來之營運及重整計畫的執行將有極大之 幫助,且其重整計畫經大多數債權人投票通過,本部對於 該公司之重整計畫建議予以支持。
㈡本案重整計畫書除增、減資、修正章程得依公司法第三百 零九條規定辦理外,其餘本部無意見。
六、本院綜合上開中央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 之意見及重整計畫之內容,及考量台中精機公司債權人及股 東之意見,認:
(一)台中精機公司並無優先重整債權;有擔保重整債權為壹拾 叁億柒仟零貳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全數參與表決, 同意重整計畫者佔表決權總額比例66.80%;無擔保 重整債權為伍拾叁億柒仟肆佰陸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叁元 ,有佔表決權總額97.09%之債權人出席,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二日當日,同意重整計畫者佔表決權比例65 .61%,另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台北國際商 業銀行台中分行、日商瑞穗實業銀行台北分行、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分行及中租迪和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等六家銀行,未取得總行授權書,遂經 與會債權機構決議,同意採用通訊投票機制,俟經九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八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會議開 票統計結果,總計無擔保債權人組同意權數為佔表決權總 額比例為72.26%,足見本件重整計畫甚受有擔保重 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等各組重整關係人之 高度重視,另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通知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相關與會人士大多表明 希儘速裁定認可重整計畫,足見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債
權人、股東等人均對本件重整計畫寄予厚望並給予高度支 持。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認為如依財務報表所述,台 中精機公司因貸與關係企業之資金可能無法收回,及為關 係企業背書保證產生保證損失,使台中精機公司九十一年 及九十年九月三十日之累積虧損分別為九、五三五、○五 三仟元及九、一一○、七九三仟元,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 產分別達六、一七五、一二五仟元及五、七八四、五八九 仟元,負債總頻亦超過資產總額分別達五、二七○、七五 ○仟元及四、八一三、四八七仟元,致台中精機公司對償 還金融機構各項借款本息及應付款產生重大困難。又台中 精機公司雖已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 定准予重整,惟其能否繼續經營,端視其重整計畫未來能 否議定及有效執行,或能否獲得足夠之財務支援而定。再 依財務報表所述,台中精機公司預計提出之重整計畫,將 可減輕其債務負擔,惟該計畫需經關係人會議可決及聲請 法院裁定認可,故其可能產生之利益目前無法確定。惟台 中精機公司自八十九年三月間獲准重整以來,九十一年度 營業收入為三十一點一億元,較九十年度之二十六點七億 元,增加四億多元,另九十二年上半年之營業收入為十八 點一億元,相較九十一年度同期之一四點三億元為高,預 估九十二年度營業收入應可達三十六億元以上,足見台中 精機公司營業確屬穩定成長。
(三)經濟部認為台中精機公司經過組織重整即再造後,員工人 數由高峰時之一一○○人降為目前六七○人,但營業額已 增加至原高峰營收時期之水準,因此,每位員工平均年營 業額由新台幣三三○萬元提升到四七○萬元,經營績效大 幅提昇,和同業比較已頗具競爭優勢;另外,自九十一年 年終以來工具機業景氣逐漸復甦,需求上揚,整體經營環 境漸趨樂觀,對於該公司未來之營運及重整計劃的執行將 有極大之幫助,且其重整計畫經大多數債權人投票通過, 本部對於該公司之重整計畫建議予以支持。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上開重整計畫尚合乎重整關係人之利益 ,其內容亦具體可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如附件所 示重整計畫,應予准許。
七、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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