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6年度,84號
TCDV,86,重訴,84,2003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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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   告 豐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
        丙○○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巷十七號五樓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 六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案件已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判決,然本件被告已提起上訴,現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六三號業務侵占案件審 理中,此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查明屬實。前開刑事訴訟雖未終 結,然兩造均同意不待刑事判決確定,由本院依法判決(參照本院九十二年九月 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故本院認為無續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揆諸前揭 說明,本院依職權撤銷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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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