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430號
TYDV,106,司票,7430,20170920,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430號
聲 請 人 張碧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慶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相對人之姓名、地址。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本文之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
  款之提示。
三、經查系爭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本件聲請狀亦未載明是否提
  示及提示日,致本院無從得知其是否提示、提示日為何,及
  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
  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
     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