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2年度,3號
PHDV,92,勞訴,3,200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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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戊○○
         己○○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被   告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設: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七三之七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順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B  法院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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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