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上永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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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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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帳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發票日│受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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