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054號
TYDV,92,除,1054,200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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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上永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八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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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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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帳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發票日│受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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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鑫昌企業│中興商業銀│0000000 │AIV0000000│壹拾壹萬│九十一│上永視訊工│
│有限公司游│行復興分行│ │ │柒仟貳佰│年四月│程有限公司│
│正琳 │ │ │ │陸拾貳 │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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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永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