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027號
TYDV,92,除,1027,200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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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送達代收人 甲
  代 理 人 李柔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0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二、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二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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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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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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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壹萬肆仟零伍拾元│CF九一六九三四│  │
│ │司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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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