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821號
TYDV,92,訴,1821,200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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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守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參拾玖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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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