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810號
TYDV,92,訴,1810,200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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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茂永股份有限公司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逢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壹萬貳仟肆佰
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
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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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逢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