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茂永股份有限公司、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逢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壹萬貳仟肆佰
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
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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