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11號
TYDV,92,補,211,2003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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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送達代收人 李炳賢
右原告與被告新鑫汽車裝潢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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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汽車裝潢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