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即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與威洋有限公司間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威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威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截至民國(下同)九十二
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因有部分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故無法在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請准展期六個月結算等語。經查,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就任威洋
有限公司清算人乙節,業據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五九號卷核閱屬實,
且聲請人之展期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本應至九十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完結清算,現聲請展期,應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
五日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雪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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