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五號
原 告 國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合璽元貿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丙○赤 住桃園
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
乙○○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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