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635號
TYDV,91,訴,1635,2003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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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五號
  原   告 國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合璽元貿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丙○赤 住桃園
  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
        乙○○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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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璽元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