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205號
TYDM,92,附民,205,200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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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甲○○○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三二三號
  法定代理人 范良俊
  訴訟代理人 陳文銓
        何存忠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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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