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八號、
第四一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美吾髮花語雙效洗髮乳及花語沐浴乳各叁瓶(共計陸瓶)、名冊壹本、美吾髮乳霜沐浴乳紙箱伍只均沒收。
事 實
一、丁○○原係苗栗縣人,於遷居桃園縣後,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當選桃園縣中壢市 之市民代表,並於八十七年間連任,其於九十年間因決意參選隔年一月桃園縣第 十五屆之縣議員選舉,為求選舉時能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桃園縣議員選舉有投 票權之苗栗縣旅桃鄉親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概括犯意,在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即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蕭守芳捐贈其該 公司所出產,每盒單價(含稅)為新臺幣一百三十六元之花語浪漫沐浴用品禮盒 二百盒後,於九十年六月間指示當時擔任其市民代表秘書而與之有犯意聯絡之己 ○○(其共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以己○○ 於八十八年間為其所整理苗栗縣旅居桃園縣之鄉親名冊為依據,由己○○從中自 行選取具有桃園縣縣議員選舉投票權之適當對象,以贈予上開沐浴用品禮盒之方 式行賄買票,己○○乃於九十年九月底及十月間某日,先後將上開禮盒分送至桃 園縣山城客俗文化協會(原名為苗栗獅潭旅桃同鄉會,後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更 名,下稱文化協會)會員甲○○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二0八巷七二號住處, 及林豐田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四六巷五弄二一號之住處,要求甲○○及當時 應門之林豐田之母乙○○○於縣議員選舉時選投丁○○,並經甲○○、乙○○○ 應允收受(甲○○及乙○○○所涉收受賄賂罪部分未據起訴),己○○又承前行 賄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九月間某日持前揭沐浴乳禮盒至文化協會會員戊○○位 於桃園縣中壢市○○街五巷二九號家中,欲以贈送該沐浴乳禮盒之方式向戊○○ 行賄時,因戊○○家中無人,己○○則於禮盒內夾附其擔任中壢市民代表丁○○ 服務處及文化協會秘書之名片後,將禮盒放置於戊○○家中庭院內,再由丁○○ 將已於同年九月間責由己○○為其草擬,內容為丁○○欲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 議員選舉,並請求宗長、鄉親及前輩支持之信函,於同年九月底中秋節前,寄發 予仍不知為賄選之意之戊○○,以表達行賄之意。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接獲民眾檢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調 查員及桃園縣警察局警員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丁○○位於桃園縣中壢市○○ ○街四0號住處,及甲○○、乙○○○、戊○○分別位於同市○○街二0八巷七 二號、華勛街四六巷五弄二一號及華勛街五巷二九號住處搜索後查獲上情,並扣 得丁○○所有用以裝存上開沐浴用品禮盒之空紙箱五個、美吾髮花語沐浴乳禮盒
一盒及禮盒中已拆封之沐浴乳、洗髮乳各一瓶及名冊一本、丁○○競選名片二十 三張、競選信函七十七份,甲○○所有之美吾髮花語沐浴乳及雙效洗髮乳各一瓶 ,乙○○○所有之美吾髮花語沐浴乳及雙效洗髮乳各一瓶、丁○○競選名片一張 ,及戊○○所有之美吾髮花語沐浴乳及雙效洗髮乳各一瓶、己○○名片一張。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案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及桃 園縣警察局偵辦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曾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 舉,並曾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自證人蕭守芳處受贈取得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所出 產,每盒含稅單價約一百三十六元之美吾髮花語浪漫沐浴用品禮盒二百盒,並指 示證人己○○將上開部分禮盒,分送予甲○○、乙○○○及戊○○各一盒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右揭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行,並辯稱:伊當時係以文化 協會會長名義,依協會往例,指示當時擔任伊中壢市市民代表服務處及文化協會 秘書之己○○,將其友人蕭守芳所贈與伊之沐浴用品禮盒二百盒,分送予部分對 於協會會務較為熱心之會員作為中秋節禮品,並非以此要求受贈者支持伊參選縣 議員,且伊贈禮之時距九十一年一月間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尚有四月之久 ,又所贈與者僅區區二百人,與其縣議員選舉並無關聯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中旬登記參選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所舉辦之桃園縣第十 五屆第七選區縣議員選舉,為被告所自承,而證人甲○○、乙○○○及戊○○, 原均係苗栗縣人,後則設籍於桃園縣,並就前揭縣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一節,亦為 證人甲○○、乙○○○及戊○○證述屬實,亦有戶籍謄本二紙及全戶戶籍明細附 卷可稽。
㈡又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調查局詢問時即已供稱:「‧‧‧,美吾髮沐 浴乳禮盒是我在九十年七月間,我的朋友蕭守芳(任職美吾髮公司廠經理)免費 贊助我,做為我於今年中秋節贈送苗栗同鄉會、黃姓宗親會及中壢市鄉親之用。 」、「(蕭守芳為何要贊助你該二百盒美吾髮乳霜沐浴乳禮盒?該等禮盒之貨款 係由蕭守芳支付或由美吾髮公司埔心廠免費供應?)因我苗栗同鄉會鄉親不斷要 我提早表示是否要參選下屆桃園縣議員,同時要我儘快以信函寄發給各鄉親,表 達賀節及參選之意,我即請我服務處秘書魏克龍(己○○)幫我以毛筆擬了一封 問候宗長鄉親前輩之信函,此份信函我可主動提供貴站,信函擬好後,即分別以 郵寄或親送之方式發送給各鄉親,表達秋節快樂並請求支持我參選下屆縣議員之 意,而我認為其中部分鄉親關係較密切,有必要送些小禮品,故向我十多年之同 事及朋友蕭守芳表示,需準備約二百份禮盒,並詢問價格,蕭守芳即向我表示, 大家都是多年好友,渠可免費贊助我該二百盒之禮盒,但我不清楚該等禮盒之貨 款係由蕭守芳支付或由美吾髮公司埔心廠免費供應。」、「(該二百盒美吾髮乳 霜沐浴乳禮盒你是於何時?以何方式贈送與何特定對象?)我是在今年(即九十 年)九月中、下旬,即中秋節(九十年十月一日)前,請我服務處秘書魏克龍依 據我前開名冊選擇適當之對象作為贈送之對象。」、「(魏克龍有無依你指示在 中秋節前,依據前開名冊選擇適當之對象贈送?)有的,魏克龍有陸續向我拿二 百盒美吾髮乳霜沐浴乳禮盒依名冊選擇適當對象贈送,他並向我表示,均在中秋
節前已發放完畢,且依名冊選擇適當對象贈送。」,核與其當日於檢察官訊問時 所稱:「(是否有購買沐浴乳、洗髮乳禮盒贈送民眾?)不是買的,是今年七月 間,美吾髮公司經理蕭守芳口頭上說要送我兩百份沐浴乳、洗髮乳禮盒,今年八 月間,他把兩百份禮盒送到我家,沒有向我收錢,我拿到後,在今年中秋節前, 將禮盒分送給扣案名冊上的人,那些人大部分是我獅潭同鄉會的人。」、「(為 何要送禮盒給他人?)因同鄉會鄉親要我提早表示是否參選下屆縣議員,並寫信 給鄉親表達賀節及參選之意,我就請服務處秘書魏克龍幫我寫一封信,寄給鄉親 ,信中表示祝鄉親秋節快樂,並支持我參選下屆縣議員,我在中秋節前後分別寄 給鄉親,因其中部分鄉親關係較密切,我想有必要送些小禮品,所以才找上蕭守 芳,本來想向他購買禮盒,是他說要免費送我。」、「(該禮盒如何分送民眾? )因我很忙,所以今年九月間中秋節前,我請我秘書魏克龍幫我發送給民眾,請 他主要送給同鄉會鄉親們,‧‧‧,後來,魏有回報兩百盒都送出去。」等語相 符,並有證人蕭守芳所提出發貨日期為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之發貨單、被告所自行 提出「敬愛的宗長鄉親前輩大家好」選舉信函七十七份,及於被告住處所扣得之 美吾髮沐浴乳禮盒一盒、美吾髮花語沐浴乳、雙效洗髮乳各一瓶、美吾髮乳霜沐 浴乳紙箱五只及名冊一本、照片一紙附卷可資佐證。顯見被告於九十年六月間向 證人蕭守芳取得前揭沐浴乳禮盒二百盒時,係因已決意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 員選舉,故趁九十年十月一日之中秋節前後以文宣向有投票權之桃園縣民表達其 賀節及有參選縣議員意願之際,並以發送沐浴乳禮盒之方式,尋求部分關係較密 切之選民支持之事實。
㈢被告於其後雖先於檢察官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偵訊時改稱:其囑咐己○○贈與部分 鄉親沐浴乳禮盒,係因其擔任桃園縣苗栗同鄉會副理事長,故於告知該同鄉會之 理事長後,即於中秋節前後贈送部分對於會務較為熱心之會員上開禮盒,以供過 節及慰勞之用云云;復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檢察官偵訊時改稱:該沐浴乳禮 盒係桃園縣苗栗同鄉會每年中秋節贈送會內幹部之用等語;又於本院九十二年三 月十八日、同年四月二十四日、九月九日訊問時分別辯稱:「‧‧‧,我跟蕭守 芳要二百盒禮盒,要送給獅潭同鄉會(即桃園縣山城客俗文化協會)的會員,想 要慰問他們,我從九十年九月中旬起至十月一日止,指示我的秘書己○○送給獅 潭同鄉會的部分會員,他送了一百多盒,詳細數字不清楚,我送的會員是我比較 熟的,且之前是我選舉的樁腳,‧‧‧。」、「獅潭同鄉會每年都會送禮給有繳 會費的會員,我們每年開一次會,九十年是何時開的我不清楚,九月間給的沐浴 乳禮盒是送給沒有來開會的會員,開始只送一百多份,同鄉會的會員約二百人, 我本來還要繼續送,但後來檢察官開始偵辦我就沒有再繼續送。」、「我確實有 送這些禮盒,九十年間我是獅潭同鄉會的會長,我也有指示己○○幫我送同鄉會 會員禮盒,作為中秋節禮物,‧‧‧。」、「(送禮標準?)一般來說,像是熱 心的,不一定是幹部,不需要經費就會來幫忙的人,所以我們才給他禮物」、「 (對檢方所述,辯解?)‧‧‧,一、每年都有過年、中秋節,我自始至終都是 代同鄉會給會員禮品。」云云。惟查:
⑴桃園縣苗栗同鄉會與於八十年間成立,而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改名為桃園縣山城 客俗文化協會之苗栗獅潭旅桃同鄉會(下稱獅潭同鄉會),均為獨立之人民團體
,雖有部分會員重疊,但無隸屬關係,業務及經費亦各自獨立等情,為被告所自 承,並經證人即曾於九十年間擔任桃園縣苗栗同鄉會理事長之謝發祥,及獅潭同 鄉會秘書己○○證述甚詳。
⑵又被告自八十七年至今,均擔任桃園縣苗栗同鄉會之副理事長,僅負責帶領理監 事至會員家參加婚喪喜慶外,並不參與該會行政、人事及財政等一般業務,且桃 園縣苗栗同鄉會會員雖於每年繳納會費一千元,然前揭會費平時即花費於會員聚 餐、摸彩、重陽節禮金及婚喪喜慶中,並無結餘購買禮物分配予會員,而被告於 九十年九月間中秋節前發送沐浴乳禮盒與旅居桃園之苗栗鄉親一事,未曾告知該 會理事長謝發祥一節,亦經證人謝發祥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則被告辯稱: 其係基於桃園縣苗栗同鄉會副理事長之身分,依往例代替同鄉會贈送中秋節禮品 予對於會務較為熱心之會員,或該會內幹部云云,除前後所辯不一外,亦與事實 不符,並不足採。
⑶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雖又就其委由己○○代其贈送苗栗旅桃鄉親中秋節禮品之 源由,另行辯稱係基於桃園縣山城客俗文化協會會長之身分,酬謝文化協會會員 中與其較為熟識,且曾擔任其市民代表選舉時之樁腳;或是補發中秋節禮品予協 會於九十年間未參加會員大會之會員;抑或是酬謝對於協會會務較為熱心幫忙之 會員等多種不同之原因。惟其所辯除相互歧異且前後矛盾外,依被告於本院所提 出獅潭同鄉會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之會員名冊,及該同鄉會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改 名後在九十一年四月間印製之大會手冊,該同鄉會於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間之收 支費用報告表、預算表、歲入歲出決算書及收支預算書中,除八十八年及八十九 年間有會員大會紀念品及重陽敬老禮品等已支出或預定支出之禮品項目外,並無 中秋節禮品及其他禮品費用之支出或預算,且被告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自該獅潭 同鄉會同鄉會理事長職務卸任後,雖於同日當選為該協會之會長,然依前揭文化 協會之組織章程,該會之所有會務,均由理事長、理事及監事處理之,所謂會長 僅係由理事長敦聘具熱忱及德高望重之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以利推展會務,並不 能參與協會會務,而被告既未參與會務,即無從知悉那些會員對於會務較為熱心 ,則何有以會長名義酬該些會員之必要,且該文化協會係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間 召開成立大會,至隔年四月才召開該協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節,有該協會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大會手冊中第一屆第二次大會議程及會務工作報告附卷可 稽(山城客俗文化協會大會手冊九十年度會務工作報告第一項誤繕為九十一年三 月十八日),縱該協會於九十年三月間召開成立大會時確有發送到場者紀念品, 被告卻不以該協會於三月間未發送完之紀念品,以會長身份利用較鄰近之端午佳 節補送予未到場之會員,卻於六月間自友人蕭守芳受贈沐浴乳禮盒二百盒後,遲 至同年中秋節前夕,再以自己所有之禮盒補發九十年間未參加文化協會會員大會 之紀念品,實不符常情。且被告曾於檢察官訊問時自承:己○○代其贈送中秋節 禮盒予獅潭同鄉會之會員戊○○、甲○○、林豐田等人,均未在獅潭同鄉會擔任 職務,其對於林豐田並不熟識等語,核與證人己○○、戊○○、甲○○及林豐田 之妻丙○○所證戊○○、甲○○及林豐田並未擔任獅潭同鄉會幹部,亦不常參與 會務等語相符,被告雖於事後改稱:林豐田雖不參與會務,但會打電話關心,並 於下班後到其家中聊天,應屬獅潭同鄉會中較熱心會務之會員云云,然其所辯既
有矛盾,又與證人丙○○所證內容不合,應不可採,可見證人戊○○、甲○○及 林豐田,均非如被告所辯係對於獅潭同鄉會會務較為熱心之人,而有酬謝之必要 。另以被告於中秋節前後贈送沐浴乳禮盒予戊○○、甲○○及林豐田等三人中, 其中除證人戊○○證稱:曾在被告於八十七年競選中壢市市民代表時協助被告競 選等語外,證人甲○○則證稱:雖知被告為獅潭同鄉會會長,然其平日與被告並 無交往,亦未曾於被告競選中壢市市民代表時為被告助選等語,而林豐田既與被 告並不熟識,亦無於被告在八十七年間競選中壢市市民代表或縣議員選舉時為被 告擔任樁腳或助選之可能,被告辯稱其於九十年中秋節前後贈送甲○○、林豐田 沐浴乳禮盒,係因與二人熟識,並酬謝其二人於其競選中壢市市民代表時擔任樁 腳云云,亦屬無據,被告贈送其等三人中秋節禮品,亦非為酬謝三人先前代為助 選之故,實甚顯然。至證人戊○○、甲○○及丙○○雖均證稱,獅潭同鄉會於每 年過年過節時,均會贈送禮品與會員云云,惟其等所證,除與該同鄉會八十八年 至九十一年間收支費用報告表、預算表、歲入歲出決算書及收支預算書中,僅於 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間有會員大會紀念品及重陽敬老禮品支出及預算紀錄不符外 ,且所陳獅潭同鄉會每年贈送節日禮品之時間,亦互有出入,洵無足採。 ㈣況證人己○○依被告指示於九十年十月間將被告所有之沐浴乳禮盒持至林豐田家 中贈送予林豐田家中老人一節,業據己○○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無訛,而依證人 即林豐田之母乙○○○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證:「距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約一 個月某日白天(確實日期,時間已不記得),有一名男子(我並不認識)到我住 所,並送我一盒裝有物品之紙盒,並附上一張名片(上有某男子之相片),待該 男子離去後,我即拆開該紙盒,發現內有二瓶物品,及貴站所搜索扣押之前述扣 押物,經我持該名片向家人詢問,家人告知我該名片係丁○○之名片」、「前述 該男子在送我前開『美吾髮花語雙效洗髮乳』及『美吾髮花語沐浴乳』各一瓶及 『丁○○』名片時向我說:『拜託支持、拜託支持』而我當時僅係微笑點頭回應 收下前開物品,並無特別表示。」,與其於本院訊問時證稱:「‧‧‧,當天有 男子到我家來送沐浴乳的時候,上面有無名片已不記得,他沒有說是誰送的,送 完就走了,但是他有說拜託選舉的事,要我選舉縣議員時支持丁○○,我就說好 ,反正每個人來拜託我投給誰,我都說好,我不會說不好,可是我不一定會投給 他,我是因為他是同鄉才投給他‧‧‧。」等語,輔以調查局於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在乙○○○家中搜索時所扣得之美吾髮花語沐浴乳禮盒,及上有被告照片 及「縣議員候選人懇請支持、丁○○鞠躬」字樣之名片,可知己○○於九十年十 月間確有以交付沐浴乳禮盒與乙○○○,而要求乙○○○於縣議員選舉時為選投 被告之一定行為,且為當時因不便拒絕之乙○○○微笑接受之事實,應堪認定。 ㈤至證人己○○雖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其係以獅潭同鄉會名義贈與沐浴乳禮盒予乙 ○○○,且因乙○○○平常不到同鄉會開會,所以拜託其多支持同鄉會云云。惟 其於調查局詢問時,先係證稱:其係以同鄉會名義贈禮予苗栗縣旅居於桃園縣之 鄉親,並請受贈人繼續支持同鄉會等語,並否認曾至甲○○、林豐田及戊○○家 中送禮等語;後又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於送禮盒時並沒有請託對方支持黃(即 被告)選縣議員,只說丁○○謝謝他們多年來的支持,並改稱曾送禮至甲○○、 戊○○及林豐田家中,其至林豐田家中送禮時,曾將禮盒交予該家中老人,且乙
○○○並非獅潭同鄉會會員等語,則其就是否曾送禮予甲○○、乙○○○及戊○ ○之事,又係以何名義代丁○○送禮,及是否請託受贈人支持丁○○等情,前後 證述不一,應係為隱瞞真正之事實,且其既已證稱乙○○○並非獅潭同鄉會之會 員,卻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其交付沐浴乳禮盒予乙○○○當天,係告知乙○○○ 要多支持同鄉會,並參加同鄉會開會等語,即顯不符情理,另以己○○就其送禮 予林豐田等人之情節,就被告與其是否共同成立行賄罪,應有利害關係,是其所 證係以獅潭同鄉會名義贈送禮品予乙○○○云云,顯有偏頗之虞,而不堪採。 ㈥而被告雖辯稱:其委由己○○所贈送林豐田等人之沐浴乳禮盒,均已於九十年十 月一日中秋節前發放完畢,其係於九十年九月底寄發「敬愛的宗長鄉親前輩大家 好」選舉信函時,始決意參選縣議員,又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之競選名片 ,係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才委由案外人樺誼印刷品文具行所印製,並於同年 十一月三十日於報紙內夾送競選文宣,己○○不可能於九十年十月間即將其競選 名片連同沐浴乳禮盒一同交予乙○○○,並請託乙○○○於隔年一月縣議員選舉 時選投被告,乙○○○應係將己○○於送禮時所附己○○之名片,誤與其於九十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所發送之競選名片相混淆云云,並提出樺誼印刷品文具行免 用發票收據、城市廣告企業社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為證,並傳訊證人即乙○○○之 媳婦丙○○到庭作證。然己○○為被告發送禮盒之時間,係自中秋節前約一、二 個月前開始,持續送到中秋節後之事實,業經證人己○○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已 詳,核與證人乙○○○所證係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遭調查局搜索前之一個多 月前(即九十年十月間)自己○○處受贈禮盒之時間大致相符,被告辯稱並未於 九十年十月一日中秋節後委由己○○發送禮品,實不足採。又被告係於九十年六 月間,因苗栗縣旅居桃園縣鄉親之催促及鼓勵,而決議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之縣 議員選舉,並為尋求部分關係較為密切之鄉親支持,故於九十年六月向證人蕭守 芳購買沐浴乳禮盒二百盒,以供送禮之用一情,亦據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詳 實,其辯稱係於九十年九月底始決意參選九十一年一月之桃園縣縣議員選舉,亦 非屬實。且被告係於九十年九月上旬,即已至黃銀彩所開設之江夏彩色印刷公司 表明要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之縣議員選舉,故自行提供設計圖案,要求黃銀彩印製參選名片一萬張,並給付定金一萬元,而黃銀彩已於九十年九月底即中秋節前 二、三天,將印製好之一萬張名片交予被告,其後黃銀彩因業務忙碌,且被告要 求變更名片之印刷內容,黃銀彩即未承接被告日後之印刷業務之情形,亦經證人 黃銀彩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無訛。再依黃銀彩於調查局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所提出被告參選縣議員之宣傳名片半成品,則核與調查局於同日在乙○○○住處 所搜得之名片相符,又被告亦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自承,曾於九十年九 月間委託黃銀彩印製參選名片之事等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提出案外人樺誼 印刷品文具行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簽發之免用發票收據,欲用以證明其係 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始委託樺誼印刷品文具行印製參選名片,然其所辯除 與其前於調查局、檢察官處之供述不符外,亦與證人黃銀彩及乙○○○之證詞相 齟齬,更況調查局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時即已自證人黃銀彩及乙○○○處取 得被告參選名片之半成品及成品各一紙,並於被告及證人林清欽處分別扣得參選 名片各二十三紙及三十九紙,有該名片半成品及成品影本各一紙,及法務部調查
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物清單三紙附卷可稽,被告辯稱參選名片係於九十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始由樺誼印刷品文具行所印製,應屬杜撰之詞,洵無足採。另證人即乙 ○○○之媳丙○○,雖曾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其婆婆乙○○○於九十年中秋節前 後曾由某人處受贈一盒沐浴乳禮盒,經其當日下班後代乙○○○審視禮盒中所附 之名片,該名片上應係被告中壢市市民代表服務處秘書己○○所有,且其上並無 照片,其僅告知該名片上之人姓魏,並未與乙○○○提及被告之名字,至於被告 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於受贈禮盒當日,其曾告知乙○○○禮盒中之名片係被告 所有等語,應係乙○○○將己○○之名片與被告縣議員競選時之名片弄錯云云, 惟證人己○○於本院訊問時即已證稱:於贈送沐浴乳禮盒予乙○○○時,並未放 置自己之名片予乙○○○,丙○○實無法持己○○之名片告知乙○○○送禮者姓 魏,且乙○○○僅認識簡單之國字,對於選舉之事並不熱衷,亦不認識被告及己 ○○等情,亦據證人丙○○及乙○○○證明無訛,己○○若非於九十年十月間贈 送沐浴乳禮盒予乙○○○時,於禮盒上附有被告競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之參 選名片,並要求乙○○○於縣議員選舉時選投被告,而丙○○若未於當日下班觀 看過禮盒中之名片後,告知乙○○○該名片上之人係為被告,則以乙○○○並不 識字,且與被告及己○○間並無仇隙恩怨之情形下,即無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 官及法院偵、審時,均證稱係送沐浴乳予其之人當時曾要求其於縣議員選舉時選 投被告,並於禮盒內附上被告之參選名片等語,是證人己○○所證:於贈與沐浴 乳禮盒予乙○○○時,並未於禮盒上放置被告名片,且未曾請求乙○○○於縣議 員選舉時支持被告云云,及證人丙○○所證:該禮盒上所附者係己○○之名片, 乙○○○應係將被告之後發放之競選名片,與該禮盒上之名片相混淆云云,實不 足採,被告辯稱乙○○○證稱曾收受附有其縣議員競選名片之沐浴乳禮盒,應屬 誤會云云,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㈦又被告雖亦否認其指示己○○於九十年九月底時交付沐浴乳禮盒予文化協會會員 甲○○,係為約使甲○○於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時支持並選投予被告,而 證人甲○○亦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其係為獅潭同鄉會之會員,己○○於九十年間 約中秋節前後,曾至其工作之華勛市場贈與其沐浴乳禮盒一盒,告訴其該禮盒為 同鄉會一年一度的贈品,而獅潭同鄉會自其於八十八年入會,均由己○○以同鄉 會會長即被告名義,於每年中秋節附近發放會員贈品,其曾收過涼被、鍋子、指 甲剪等物,己○○並未於九十年發放沐浴乳時,要求其支持被告競選桃園縣議員 云云,而否認有收受賄賂之情形等語。惟查,獅潭同鄉會於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 間並無發放會員中秋節禮品支出及預算之紀錄,又被告雖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獅 潭同鄉會改名為文化協會後仍擔任該協會之會長,然依協會之組織章程,被告僅 係名義上之榮譽會長,並不實際參與協會會務等情,前已敘明,且證人甲○○自 承並未擔任獅潭同鄉會會務,亦無固定協助會務,於被告在八十七年間競選中壢 市市民代表時,亦未替被告助選,顯不符合被告所謂有熱心參加協會會務、擔任 其八十七年縣議員及市民代表選舉時之樁腳等送禮對象。且以甲○○先前於調查 局詢問時證稱:「(中壢市苗栗獅潭同鄉會魏姓會員致贈你前開禮品時,過程詳 情為何?有無任何意思表示?)大約在九十年九月底、十月初中秋節前夕,該魏 姓會員親自到我中壢市○○街二0八巷七二號住處推銷清潔劑,因該清潔劑不到
三百五十毫升價格即高達三、四百元,所以我未向渠購買所推銷之清潔劑。但最 後魏姓會員留下前述美吾髮花語沐浴乳及美吾髮花語雙效洗髮乳各一瓶供我試用 ,魏姓會員未做其他意思表示,也未表明係何人贈送該禮品。」、「(魏姓會員 未表明係何人致贈之禮品,你無質疑?)有的,我曾向魏姓會員詢問是否係苗栗 獅潭同鄉會送的年度禮品,但魏姓會員並未正面回答,僅叫我留著用。」等語, 及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今天被查獲沐浴乳、洗髮乳來源?)今年九月底, 我獅潭鄉豐林國小魏姓學長到我家,向我推銷清潔用品,就留了兩瓶沐浴乳、洗 髮乳,沒有向我收錢,當時兩瓶沒有用盒子包裝。」、「(為何魏要送扣案物給 你?)不知道,他放了就走了,據我所知,他有在賣相關清潔用品。」、「(收 到禮盒前後由無答應支持黃選縣議員?)沒有,魏拿禮盒給我時,我在市場做生 意,沒空和他談。」等語,所證除於其在本院訊問時顯不相符外,證人己○○亦 否認曾從事推銷清潔用品之工作,則若己○○於贈與甲○○沐浴乳禮盒時,確係 告知該禮盒係獅潭同鄉會一年一度贈與會員之秋節禮品,甲○○自可於檢察官及 調查局訊問時坦然表明其自己○○處收受沐浴乳禮盒之前因後果,惟其卻自行刻 意編撰該禮品係己○○向其推銷清潔用品未果後,留下予其試用云云,顯係因不 欲其經由己○○處收受丁○○賄賂一事曝光,而使其自身及其學長己○○等人受 有刑責,故先後謊稱己○○贈與其沐浴乳禮盒,係因推銷清潔用品不成而留予其 試用,及該禮盒係獅潭同鄉會所贈送之年度秋節禮品甚明,則己○○曾於九十年 中秋節前後交付甲○○沐浴乳禮盒,並要求甲○○於縣議員選舉時為投票選舉被 告為縣議員,並由甲○○允為收受之行為,亦堪認定。 ㈧又證人己○○於九十年九月間受被告指示,至證人戊○○家中贈送沐浴乳禮盒時 ,因戊○○全家外出,己○○則於禮盒內夾附其中壢市民代表丁○○服務處及文 化協會秘書名片,即將禮盒丟入戊○○門內,其後則為返家之戊○○發現等情, 為證人戊○○及己○○於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甚詳,而被告於己○○送禮 數日後,即寄送予戊○○參選縣議員,並懇求鄉親支持之競選信函一節,則為被 告所坦承,核與證人己○○所證:「(送禮盒是在你寫前開信函之前或之後?) 先送禮盒,後來才寫信函。」、「(本案你書寫的丁○○向鄉親問候中秋節表示 參選縣議員的信函,是否在中秋節前交給黃發送?)這張信是中秋節前兩、三天 ,丁○○指示我寫的,寫後在中秋節前,我就交給他,該信內容,是黃自己決定 ,再由我措辭,寫成該信。」等語,及證人戊○○所證:「(收到該物品之前後 ,丁○○及魏有無請託你投票支持何人?)沒有,但今年丁○○有寄信給我,表 示他想參選下屆縣議員,請我們同鄉支持他。」、「‧‧‧,事後丁○○服務處 人員及同鄉會相關人員並未通知將選票投給特定立委參選人,只是中壢市民代表 丁○○在送禮前後(由於送禮及通知太接近,我無法答覆時間先後),曾寄給每 位同鄉會員信函,表明參選下屆縣議員的意願,希望同鄉會會員能全力支持。」 等語相符,而證人戊○○雖於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其收到上開沐浴乳禮 盒時,並未想到係被告參選縣議員之賄選品,而以為係文化協會每年一度開會時 補送之會員禮品等語。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之賄選罪,其行求 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 段,則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但以收受者已收受
,而有其受賄意思者為限。另所謂之「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者,此係就目的條件 而為之規定,稱「約其」及要約或約使,屬單方意思,一經此行為,其罪既已成 立,至其為明示或默示,則非所問。查證人戊○○因於己○○送禮時並不在家, 其禮盒內又附有己○○擔任被告中壢市市民代表服務處秘書及文化協會秘書之名 片,輔以文化協會往年年度大會曾有贈送開會者紀念品之情形,以致戊○○將被 告委由己○○贈送之沐浴乳禮盒誤認為文化協會補送之紀念品並收受之,其間戊 ○○雖無受賄之意,然證人己○○代被告交付沐浴乳禮盒予部分文化協會會員時 ,並非基於協會名義酬謝熱心會員,亦非補發未參加協會年度會員大會禮品,及 被告酬謝其於市民代表選舉時樁腳之事由,而係為求賄選等情,前已敘明,而己 ○○於禮盒中所附名片亦已表明其為被告中壢市民代表服務處秘書之身分,其所 送禮盒上亦未註明係文化協會贈送會員之秋節禮品,又被告於送禮後隔幾日,隨 即寄發表明參選縣議員並尋求鄉親支持之信函予戊○○,已足以使一般人得知前 所送之沐浴乳應係被告賄選之用,縱戊○○對於其所受禮品,因昧於常情而有所 誤認,亦無礙於被告就戊○○部分有行求賄賂,而約使為一定行使罪之成立。 ㈨另被告雖又辯稱:其送禮之時距於九十一年一月間所舉辦之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 員選舉尚有四月之久,且其選區選民甚多,若其所送禮盒係賄選之用,不可能僅 送二百人云云。然依近年來各項選舉之候選人人數眾多且競爭激烈,各候選人為 求勝選,於法定競選活動正式開跑前一、二年間,即積極計畫選戰策略,部署樁 腳,利用如參加選民婚喪喜慶等各種活動之機會,向選民告知其參選公職人員之 意願及理念,並加深選民之印象等情,實已時有所聞,被告係於選舉前約四月間 為本件賄選之行為,並非不能想像。且被告所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 其參選之選區絕非僅有選民二百人之事實,故不待言,然候選人賄選係為不法之 行為一節,應為被告及社會大眾所熟知,候選人若有希冀以交付賄賂之方式,尋 求投票權人就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自會選擇與其間有較密切親誼之友人為賄 賂對象,以避免所賄賂者係其他候選人之支持者而遭舉發,是被告所預定發送之 沐浴乳禮盒,雖顯少於其參選縣議員之選區中之選民,及所發送競選信函之數量 ,然亦不足就被告是否有行賄之犯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㈩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均係推諉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丁○○所為,應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有投票權 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及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公訴 意旨漏未斟酌證人甲○○及乙○○○均已向己○○允諾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已 達交付賄賂之階段,而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係犯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為一 定行使罪,容有未洽,併予敘明。被告丁○○與證人己○○間,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定證人己○○於依被告指 示發送沐浴乳禮盒予甲○○、戊○○及乙○○○時,均不知被告有行賄受贈人之 意,亦與事實不符,並不堪採。又被告與己○○二人,對於設址於該縣有投票權 之人,先後二次交付賄賂及一次行求賄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其行為雖有行求 、交付各階段之區別,惟均與投票行賄罪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較重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論
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有接續犯之情形,亦有不當。本院審酌選 舉乃民主政治之重要基礎,被告丁○○不思以合法競選方式,為求於縣議員選舉 時順利當選,竟夥同證人己○○以違反法紀之方式從事賄選,其等行為足使表徵 民主社會之選舉制度運作產生不良影響,並使選舉結果產生錯誤,進而影響國家 社會,所生損害不可謂輕,而被告又曾連任當選中壢市市民代表,負有為民喉舌 為人民表率之使命,選舉期間卻向選民買票,嚴重挑戰政府查察賄選之決心,且 其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惟其用以賄選之沐浴乳價值不多,受賄選之 選民人數甚少,及被告之智識、犯罪動機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 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尚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諭知被告褫奪公權 二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扣案甲○○、乙○○○及戊○○ 分別所有之沐浴乳及洗髮乳各一瓶,分別為被告行求或交付之賄賂,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沒收之。另於被告處所扣得之名冊一本,及用以 承裝美吾髮沐浴乳之紙箱五只,因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至於證人戊○○處所扣得之己○○名片, 及自證人乙○○○住處查獲,但未扣案之丁○○競選名片,因均非被告所有,又 於被告住處查獲之美吾髮沐浴乳禮盒一盒、美吾髮花語沐浴乳、雙效洗髮乳,係 被告留下自為己用,所查扣美吾髮葵花護髮定型水紙箱一只,亦查無實據與本案 有關,另於被告處所查扣之競選名片二十三張、競選信函七十七份,及於證人林 清欽處扣得之丁○○競選名片三十九紙,僅係被告尋求選民支持之宣傳品,並未 與賄賂之物品共同使用,又未扣案之沐浴乳禮盒,亦無證據證明均供賄選之用, 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曉 芳
法 官 劉 秀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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