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92年度,1343號
TYDM,92,桃交簡,1343,2003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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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三四三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人別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陳傾璋」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被告人別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第二字應為「卿 」字,誤植為「傾」字,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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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