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92年度,1260號
TYDM,92,壢簡,1260,200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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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六0號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人別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被告人別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 「Z000000000號」,誤植為「Z000000000」,應予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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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