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字,92年度,1343號
TYDM,92,壢交簡,1343,200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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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九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罰 金二萬元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於駕車前飲酒之事實不諱,而依照交通部運輸研究 所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 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毫克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五十 毫克酒精),而(一)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至百分之零點零五時,對駕駛 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 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 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二)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至百 分之零點零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 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 、精神處於興奮狀態。(三)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八至百分之零點一五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 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 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四)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 、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 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 :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 睡狀態。本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已達呼氣每公升二‧九0毫克,此有酒精濃度測 試表一紙在卷可參,換算BAC值為百分之0‧五八,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顯已 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又被告酒得駕車發生碰撞受傷,亦據證人彭依正於警詢 中供明,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診斷證明書乙紙 、現場照片十二張,附於偵查卷宗可據。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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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