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0五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0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附表: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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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五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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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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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文火 │新竹市第三信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貳萬肆仟柒佰元 │XA00一四九五│ │
│ │ │合作社延平分社│日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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