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門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憲武
送達代收人 林玉鳳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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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 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麗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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