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52號
SCDV,92,訴,652,200310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
爰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零玖萬叁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並於 同日分別為訴外人徐永齡之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萬元,及為訴外人林棟 材之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五十萬元;每筆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及約定 利率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逾期違約金,於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詎被告上開借款及連帶保證借款僅清償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之本息, 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戶籍謄本各一件、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三件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戶籍謄本各一件、放 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三件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未到庭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 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四、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