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二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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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詹貯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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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柒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
佰柒拾叁萬叁仟貳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叁佰伍拾伍元,折合
新台幣壹萬玖仟零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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