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742號
SCDV,92,補,742,200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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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二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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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詹貯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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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柒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
     佰柒拾叁萬叁仟貳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叁佰伍拾伍元,折合
     新台幣壹萬玖仟零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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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