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711號
SCDV,92,補,711,200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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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昌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
     萬肆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
     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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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