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775號
PCDV,92,除,1775,2003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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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六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何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卅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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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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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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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誠鎮工程有限公司江│華泰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壹拾壹萬肆仟捌佰│0000000 │  │
│ │憶風       │行        │           │柒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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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