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四七號
聲 請 人 正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美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玉如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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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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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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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亞實業有限公司巫│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捌仟貳佰伍拾元 │0000000 │ │
│ │錦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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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亞實業有限公司巫│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貳仟壹佰元 │0000000 │ │
│ │錦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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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亞實業有限公司巫│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柒仟貳佰壹拾玖元│0000000 │ │
│ │錦唐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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