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二六號
聲 請 人 普林彩藝印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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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連發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六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玉如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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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五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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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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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榜彩色印刷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壹拾貳萬貳仟玖佰│0000000 │ │
│ │司林添福 │行 │ │伍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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