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八四號
聲 請 人 寶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鴻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二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八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寶穩有限公司甲○○│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壹拾叁萬貳仟壹佰│0000000 │ │
│ │ │行 │ │壹拾壹元 │ │ │
├─┼─────────┼─────────┼───────────┼────────┼────────┼──┤
│2│寶穩有限公司甲○○│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壹拾玖萬貳仟柒佰│0000000 │ │
│ │ │行 │ │伍拾元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