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584號
PCDV,92,除,1584,200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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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八四號
  聲 請 人 寶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鴻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二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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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八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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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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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寶穩有限公司甲○○│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壹拾叁萬貳仟壹佰│0000000 │  │
│ │         │行        │           │壹拾壹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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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寶穩有限公司甲○○│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一月五日   │壹拾玖萬貳仟柒佰│0000000 │  │
│ │         │行        │           │伍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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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