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514號
PCDV,92,除,1514,200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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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一四號
  聲 請 人 乙○○
        甲○○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江文龍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嗣江文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B 法   官 徐福晉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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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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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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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建國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捌仟陸佰元   │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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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信一      │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陸仟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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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謝玉貴      │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叁仟貳佰伍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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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祈明      │台灣土地銀行華江銀│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貳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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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簡永長      │台灣土地銀行雙和分│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陸仟捌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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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俊鍇      │華信商業銀行板橋分│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伍仟肆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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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