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生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汶
送達代收人 林澤汶 送台北市○○路○段四三號三樓
被 告 李泊霖(原名李和興)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八一巷六號一四樓
被 告 高絹縈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八一巷六號一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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