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鍾熙
訴訟代理人 劉美娟律師
被 告 唯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訴訟代理人 梁添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新分案號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號),由法官朱嘉川獨任審理。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
~B法 官 許月珍
~B法 官 朱嘉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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