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2年度,1983號
PCDM,92,聲,1983,200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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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保護管束人 DO THI THANH HANG(越南國籍人)
右聲請人因受保護管束人竊盜案件,聲請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之執行(九十二年
度執聲字第六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DO THI THANH HANG所受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 由
一、按執行保安處分,應以裁判行之;又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保護管束人DO THI THANH HANG因竊盜 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五三八號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 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確定。茲因該受保護管束人係外國人,長期執行保護管束 顯有困難,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認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 束之執行為適當等語。
三、本院經核閱卷附之上開判決等證據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 鴻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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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