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2年度,2789號
PCDM,92,簡,2789,2003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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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0五號),因被告自白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四色牌壹佰壹拾柒付及抽頭金新臺幣貳仟叁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詳如附件)。
二、至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一萬零一百元,係賭客賴進松、洪明輝、林光雄張阿女黃蔡麗香張欽水所有,已據上開賭客及被告甲○○於警訊中供述明確,足認非 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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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