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2年度,2665號
PCDM,92,簡,2665,200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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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六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三四號),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一)甲○○係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同 年八月底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將其因業務向附表所示 「中正龍門社區」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部分含停車管理費),合計新臺幣(下 同)十五萬二千一百九十六元,均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並全數花用殆盡;(二 )本件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另有被告提出之九十二年九 月十三日承諾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以上均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 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侵占代收管理費供己花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所侵占金額不低,惟犯 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業與「中正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達成民事和解(有上開 承諾書可稽),且已先行給付六萬元予該管理委員會,並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乙 ○○到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查 被告雖於八十六間因賭博罪,經本院判處罰金銀元一千元,惟其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事後亦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管理委員會達成民事和解,且 已先行給付六萬元予管理委員會,並經被害人原諒,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如主文,以啟自 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水 銓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楊 志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 慶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住 戶 月 份 每月管理費(新台幣)金 額(新台幣)林秀萍 八十九年六月 1390元 1390元
泰丰公司 八十九年一至六月 同右(含車位管理費 每月300元) 110140元
謝月文 八十九年六月 同右(含車位管理費
每月300元) 1690元
黃朝鏗 八十九年四至五月 同右(含車位管理費
(二四六號十樓) 每月300元) 3380元
張東富 八十九年一至五月 同右 6950元
侯清蘭 八十九年五至八月 同右 5560元
楊淑惠 八十九年三、四、八月 680元 2040元蔡文哲 八十九年一至三月 同右 2040元
黃朝鏗 八十九年四至五月 同右 1360元
(二四八號十樓)
林淑美 八十九年七至八月 同右 1360元
林秀綺 八十九年一至八月 同右 5440元
江秀蓮 八十九年一、五、六月 同右 2040元
郭寶蓮 八十九年七至八月 同右 1360元
高覺非 八十九年四至五月 同右 1360元
郭東平 八十九年七至八月 同右 1360元
楊秀琴 八十九年四至五月 1280元 2560元黃贊麟 八十九年三至四月 同右 2560元
王卓淳 八十九年三月 同右 1280元
秦義淵 八十九年三月 同右 1280元
(二五二號十八樓)
朱慧娟 八十九年二至三月 1420元 2840元賴來發 八十九年七至八月 同右(含停車管理費
300元) 3440元
黃惠珠 八十九年四至五月 同右(含停車管理費
300元) 3440元
方金玉 八十九年四至五月 同右 2840元
盧志火 八十九年六月 同右 1420元
施習盛 八十九年二、六月 1520元 3040元李明祝 八十九年四至五月 同右 3040元
鄒光燕 八十九年五至六月 同右(含停車管理費




600元) 3640元
趙博利 八十九年一至四月 同右(含停車管理費
300元) 7280元
蔡錫娟 八十九年三至四月 同右 3040元
秦義淵 八十九年三月 1216元 1216元
(二五0之一號十八樓)
郝本源 八十九年七至八月 1350元(含停車管理費 600元) 3900元
陳錦玉 八十九年一至七月 同右(含停車管理費
300元) 11550元
曾娟娟 八十九年三至四月 同右 2700元
王國田 八十九年一至六月 1510元 9060元曾培倫 八十九年五月 同右(含停車管理費
300元) 1810元
唐郡芳 八十九年四月 同右(含停車管理費
300元) 1810元
周志成 八十九年一至三月 1290元 3870元蔡秀琴 八十九年四至五月 同右(含停車管理費
300元) 3180元
莊聰明 八十九年七月 同右 1290元
吳福隆 八十九年三至四月 780元 1560元
趙幸惠 八十九年四月 同右 780元
張雪芳 八十九年三月 同右 780元
廖薏櫻 八十九年六至七月 1190元 2380元陳榮興 八十九年二至三月 同右 2380元
陳燕嫦 八十九年一至四月 1410元 5640元王鴻圖 八十九年一至六月 1520元 9120元右開金額合計 152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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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