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158號
PCDM,91,訴,158,200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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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戊○○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九四、一
九○四九、一九○五○、二○二三五、二○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戊○○共同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丙○○甲○○○均無罪。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年六月四日准予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與其妻戊○○均明知葉啟田之「熱情」音樂專輯、江蕙 之「江蕙」音樂專輯乃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全員集合公 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李翊君之「重生」音樂專輯乃亞洲歌萊美傳播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歌萊美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侏羅紀公 園3」電影乃屬美國環球影片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亦明知如附表二 所示之「陳曉東 風一樣的男子」等盜版音樂光碟片,分別係侵害環球國際唱片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環球公司)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滾 石公司)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納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 樂股份有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哥倫比亞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上華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福茂公司) 、豐華唱 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豐華公司)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迴公司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德曼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科藝百代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魔岩公司) 、宇宙國 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宇宙公司) 等公司錄音著作權,乃不詳之人未經 滾石公司等錄音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共同 營利之意圖,本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暨明知為侵害 他人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常業犯罪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年七月初某日 起,在渠等所經營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一一一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 訊站」內,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推由戊○○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一 台及燒錄器一台,擅自重製燒錄盜版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江蕙「江蕙」 音樂專輯、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多片,及「侏羅紀公園3」影音光碟



片多片,並以電腦繕打列印「熱情」、「江蕙」、「重生」音樂專輯之封面、歌 詞用以置於CD盒內,又推由乙○○另向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陳曉東 風 一樣的男子」等盜版音樂光碟片多片,乙○○戊○○並將上開盜版音樂光 碟片其中之大部分均放置在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內,遇有客人前來欲購買 盜版光碟片時,再前去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取貨,而共同在新莊市○○街 一一一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站」內以每片約新臺幣三十元之價格出售 盜版音樂、影音光碟片予不特定之顧客,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乙○○、戊 ○○並均以前述意圖銷售擅自重製、意圖營利交付盜版光碟片為常業。嗣於同年 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莊市○○街一一一號旁 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站」內查獲盜版之「侏羅紀公園3」影音光碟片一百 七十六片 (一套二片) 、盜版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五片,及葉啟田 「熱情」音樂專輯封面五十四張、歌詞五張,及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封面四張 、歌詞二十四張,及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封面五張 (以上封面、歌詞均是在 靠近大門之木製貨物架上查獲) ,以及電腦主機一台、燒錄器一台、帳冊 (估價 單) 二本,與本案無關之盜版程式光碟片「POWER DVD 」一片、「華康字型」一 片、盜版遊戲光碟片「天之痕」八片 (一套四片) 、「新仙劍奇俠傳」四片 (一 套四片) 、盜版影音光碟片「神鬼傳奇2」一片;在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 內查獲盜版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十五片、盜版之江蕙「江蕙」音樂 專輯光碟片七片、盜版之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四十一片,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一千七百八十一片。
二、案經全員集合公司、歌萊美公司、環球公司、滾石公司、華納公司、新力哥倫比 亞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豐華公司、艾迴公司、博德曼公司、科藝百代公 司、魔岩公司、宇宙公司及美國環球影片公司授權之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簡稱協和公司)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戊○○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被告乙○○辯稱 :伊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遭查獲後,在農曆過年之後, 伊就下南部,平均一個禮拜才回來一次,新莊市○○街一一一號旁加蓋房屋之「 電腦維修資訊站」是伊太太戊○○自己在經營,在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查 獲之盜版光碟片都是伊的,但都是之前被抓時留下來的,是伊要下南部時才移過 去那裡云云。被告戊○○辯稱:伊沒有燒錄,也未販賣盜版光碟片,伊在警訊、 偵查中之自白均不實在,在「電腦維修資訊站」查獲之一百九十六片盜版光碟片 ,是整箱放置於木架前,是綽號「阿榮」之林錦榮所有,並非伊所有,林錦榮於 九十年五、六月間因違反著作權遭全員集合公司之己○○查獲,因而勾結己○○ ,要劉上清將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等乙箱放置於資訊站,再通知己○ ○報警查獲伊,以圖構陷云云。經查: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全員集合公司、歌萊美公司、環球公司、滾石公司、華 納公司、新力哥倫比亞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豐華公司、艾迴公司、博德



曼公司、科藝百代公司、魔岩公司、宇宙公司及美國環球影片公司授權之協和公 司指訴在卷,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含盜版音樂光碟片六十八片、盜版影音光 碟片一百七十六片)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一千七百八十一片,以 及電腦主機一台、燒錄器一台扣案足資為證。
㈡被告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被告戊○○於警訊時坦承:扣案之電腦主 機是我平時用來維修電腦測試用,及我利用該部電腦繕打歌星葉啟田「熱情」專 輯等歌詞及封面之用;扣案之CD燒錄器是用來燒錄歌星葉啟田「熱情」專之用 ;警方查獲之封面及歌詞是製成盜版CD唱片之用;我自九十年七月十日左右開 始以燒錄器燒錄,共盜拷葉啟田「熱情」專輯、「侏羅紀公園3」光碟片等 (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九四號卷第六十七、六十八、七 十頁) ;於偵查中承稱:我有燒錄江蕙、葉啟田二片 (見同前偵查卷第二○八頁 ) ;於本院調查時自陳:扣案之「侏羅紀公園3」盜版光碟片是我用店裡的燒錄 器燒錄的,店裡面盜版之葉啟田「熱情」專輯光碟片是我燒錄的等語 (見本院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 。參以警方搜索當時在「電腦維修資訊站」內靠 近大門之木製貨物架上查扣得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封面五十四張、歌詞五張 ,及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封面四張、歌詞二十四張,及李翊君「重生」音樂專 輯封面五張之事實 (見同前偵查卷第六十六頁被告戊○○之警訊筆錄) ,可見扣 案之盜版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二十片、盜版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光 碟片七片、盜版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四十一片及盜版「侏羅紀公園3 」影音光碟片一百七十六片 (一套二片) ,均是被告戊○○所擅自重製無訛。被 告戊○○嗣後改謂:在「電腦維修資訊站」查獲之一百九十六片盜版光碟片,是 整箱放置於木架前,是綽號「阿榮」之林錦榮所有,並非伊所有,林錦榮於九十 年五、六月間因違反著作權遭全員集合公司之己○○查獲,因而勾結己○○,要 劉上清將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等乙箱放置於資訊站,再通知己○○報 警查獲伊,以圖構陷云云,顯非實在。證人劉上清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附和被告 戊○○所述而稱:九十一年七月時林錦榮交代我把兩個紙箱放在新莊市○○街一 一一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站」云云,殊無可取。至於被告另聲請傳喚 林錦榮到庭作證,則核無必要。
㈢又查,被告戊○○於警訊時承稱:在店內查獲盜版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 碟片等都是我製造販賣的;我平時都在電腦店內,如果有朋友要進貨的話,會先 打電話給我,我再騎機車至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倉庫內把我借放於倉庫內 之盜版光碟批售給朋友,每片光碟批售三十元等語 (見同前偵查卷第五十九、六 十頁) ;於偵查中自承:是製作以後,一片三十元販售給新莊一帶的攤販 (見同 前偵查卷第一七三頁) 。參諸扣案之盜版光碟片數量眾多,且警方搜索當時曾在 「電腦維修資訊站」內查獲帳冊 (估價單) 二本,估價單內記載販賣CD之數量 、金額等 (按估價單所載時間雖在九十年一月間,但足為被告戊○○前揭自白之 佐證) ,足徵被告戊○○擅自重製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江蕙「江蕙 」音樂專輯光碟片、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及「侏羅紀公園3」影音光 碟片,乃基於銷售之目的而擅自重製,且被告戊○○確已有販賣該等盜版光碟片 ,以及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陳曉東 風一樣的男子」等盜版音樂光碟片之行為



,殆可肯定。
㈣查被告乙○○自承:在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查獲之盜版光碟片都是我的等 語,又被告丙○○甲○○○夫妻亦均稱:在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查獲之 盜版光碟片都是我兒子乙○○的 (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訊問筆錄、九十二年 八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 ,則就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所查獲由被告戊○○ 擅自重製、販賣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光碟 片、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以及被告戊○○亦有販賣之如附表二所示 「陳曉東 風一樣的男子」等盜版音樂光碟片,被告乙○○豈有可能未參與被告 戊○○之行為而謂彼此間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乙○○辯稱:新莊市○○ 街一一一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站」是被告戊○○自己在經營,伊未參 與經營云云,顯非可採。尤其,被告乙○○雖謂:在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 查獲的盜版光碟片都是伊之前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抓時留下來的云云, 但查,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中,其中編號二、五、七、八、十五、二 十二、二十七、三十、三十五、四十三、五十八、六十、六十一、六十三、六十 九、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六、七十七、八十六、八十七、八十九、九 十一之歌曲之發行時間均是在九十年一月以後,其中編號五、二十七、八十七、 九十一之歌曲甚且是在本案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查獲之當月份 (九十年七月) 甫 發行,又編號十六歌曲之發行時間是在八十九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上事實有告訴 人環球公司等之代理人庚○○所提出自大眾唱片行網頁列印之資料在卷可稽,又 附表二編號十三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為「梁詠琪 二○○一最新廣東大碟」,依 該名稱即可知其發行時間是在九十年間,依此益徵被告乙○○謂:都是伊之前在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抓時留下來的云云,要非事實,從而,被告乙○○戊○○所辯均不足採,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 (最高法 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 。查被告戊○○於警訊自陳其自九十年 七月初因生計問題才開始販售盜版光碟片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二七九四號卷第六十八頁) ,而被告乙○○既是與戊○○共同在新莊市 ○○街一一一號旁加蓋房屋經營「電腦維修資訊站」,其二人應有共同為自己而 持續反覆恃重製、販賣盜版光碟片取利為營生之犯意,是應認被告乙○○、戊○ ○均係基於營利之意圖,以擅自重製、售賣內含盜版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在內之 光碟片為常業。是核被告乙○○戊○○基於營利之意圖,本於常業之犯意,擅 自重製內含盜版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在內之光碟片,並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人,恃 為營生,其等意圖銷售而重製犯行部分,核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 十一條第二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 業罪;其等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人部分,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 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 為常業罪。公訴意旨就被告乙○○戊○○販賣交付盜版光碟片予不特定人部分 ,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有論及,疏未論以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



罪為常業罪,尚有未洽。查被告本案行為被查獲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已於九 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生效,以被告行為時著作權 法第九十四條之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與新法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以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意圖營 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為常業) 法定刑「處一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 法定刑「處一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 一條第二項之罪,及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 條第二款之罪處斷。被告乙○○戊○○就上揭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查被告乙○○戊○○就擅自重製盜版光碟片部分以一行 為侵害全員集合公司、歌萊美公司、美國環球影片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係以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僅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乙○○、戊○ ○就販賣盜版光碟片部分 (低度之意圖散布而陳列、持有之行為,應為高度之意 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以一行為侵害全員集合公司、歌萊美公 司、美國環球影片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係以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僅從一重處斷。再查被告乙○○戊○○所 犯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及以犯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為常業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 關係,應從一重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 常業罪處斷。查被告乙○○曾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年六月四 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案可 憑,其於前案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 重其刑。又查被告乙○○戊○○販賣盜版光碟片之地點是在新莊市○○街一一 一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維修資訊站」,有如前述,公訴意旨指犯罪地點另有: 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大方企業社內及「由乙○○戊○○等人載往各地夜 市擺設攤位販賣牟利」,尚乏所據,自有未當。爰審酌分別被告之素行狀況、犯 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七、九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二百四十四片,及 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一千七百八十一片,以及如附表一編號二、三 、五、六、八所示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封面五十四張、歌詞五張、江蕙「 江蕙」音樂專輯封面四張、歌詞二十四張、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封面五張, 與如附表編號十、十一所示之電腦主機一台、燒錄器一台,乃屬被告乙○○或戊 ○○所有、供本案違反著作權法常業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帳冊 (估價單) 二本,該估價單所載時間是在 九十年一月以前,應非供被告乙○○戊○○犯本案所用之物;另扣案之盜版程 式光碟片「POWER DVD 」一片、「華康字型」一片、盜版遊戲光碟片「天之痕」



八片 (一套四片) 、「新仙劍奇俠傳」四片 (一套四片) 、盜版影音光碟片「神 鬼傳奇2」一片則均與本案無關 (如後述) ,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三、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乙○○戊○○共同意圖販賣而擅自重製「神鬼傳奇2」 影音光碟片,及「POWER DVD 」 (光碟片外觀標示TOOLS for WIN)、「華康字型 」程式光碟片,及「天之痕」、「新仙劍奇俠傳」遊戲光碟片,涉犯修正前著作 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嫌。惟查,本案在新莊市○○街一一一號旁加蓋房屋 之「電腦維修資訊站」內查獲之盜版影音光碟片「神鬼傳奇2」僅有一片,盜版 程式光碟片「POWER DVD」、「華康字型」亦各僅一片,盜版遊戲光碟片「天之 痕」僅有二套 (一套四片) 、「新仙劍奇俠傳」僅有一套 (一套四片) ,尚難以 遽論被告乙○○戊○○是基於銷售營利之意圖而予以重製。查被告本案行為被 查獲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二年七 月十一日生效,依新法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其處罰係以「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 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其要件,而 查,被告乙○○自陳前述三套遊戲光碟片均是由其所重製,被告戊○○則稱「神 鬼傳奇2」、「POWER DVD 」、「華康字型」各一片是由其所重製 (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 ,故就公訴意旨指被告乙○○戊○○涉犯此部分 擅自重製犯行,應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 其刑罰者」,原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處罪刑部分 屬常業犯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㈡ 被告乙○○戊○○共同意圖販賣而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涉犯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嫌。然查,本案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認如附 表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是由被告乙○○戊○○所重製,被告乙○○、周玫 於警訊及偵審中亦未曾自白有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音樂光碟片之情事,故此部 分不能證明被告乙○○戊○○犯罪,原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因公訴意旨認此 部分與前開論處罪刑部分屬常業犯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父丙○○甲○○○乙○○戊○○共同基於常業意圖販 賣而重製之犯意聯絡,明知葉啟田「熱情」等音樂光碟片、「侏羅紀公園3」等 影音光碟片及「新仙劍奇俠傳」等遊戲光碟片,分別係告訴人全員集合公司等擁 有著作權之著作物,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竟為圖厚利,未經前 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九十年七月間起,在新莊市○○街一一一號 (按應 為新莊市○○街一一一號旁加蓋房屋之誤) 電腦維修資訊站,以渠等所有之桌上 型電腦、燒錄機及空白光碟片等物,擅自重製上開音樂、影音及軟體光碟著作物 ,在前開資訊站及被告丙○○所經營位於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之大方企業 社倉庫內,伺機分裝販賣,以每片音樂光碟片四十元,三片一百元,而影音光碟 片則以一片一百元,買二片送一片不等之價格販售或批發予不特定人牟利,因認



被告丙○○甲○○○均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 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嫌。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丙○○甲○○○涉有前開罪嫌,係以:本件係由告訴人委派之 訪查員跟隨載運盜版物之貨車(車號DZ-三二一二號及二G-八四○八號)之 裝卸貨地點聲請搜索票並循線查獲上開盜版物品一節,業據告訴人全員集合公司 代理人壬○○及協和公司代理人辛○○指述在卷,上開貨車分別係丙○○(DZ -三二一二號)及方冠勝(二G-八四○八號)所有,且前開為警查獲之「電腦 維修資訊站」與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大方企業社僅距數步,且被告丙○ ○、甲○○○乙○○戊○○具有同財共居之親屬關係,扣案之光碟片數量高 達二千零四十片等情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丙○○甲○○○均堅決否認有何 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均辯稱:未製造也未販賣盜版光碟片,在新莊市○○街一 六四巷七號查獲之盜版光碟片都是兒子乙○○拿來寄放的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全員集合公司之代理人壬○○於警訊時固稱「‧‧‧並將製作完成之盜版 CD唱片移至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之倉庫內包裝,包裝完成後,部分放置 於該倉庫內,部分放置於其所有之箱型車DZ-三二一二號及自小客車二G-八 四○八號車內,再將盜版之CD唱片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士」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九四號卷第二十頁) ,但其並未如公訴人所稱有 指述「跟隨載運盜版物之貨車(車號DZ-三二一二號及二G-八四○八號)之 裝卸貨地點聲請搜索票並循線查獲上開盜版物品」之情事。又證人辛○○於本院 調查時到庭陳稱:當初在聲請搜索票之前,到現場查看的過程我沒有參與,全員 集合公司的己○○副理有參與 (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訊問筆錄) ,故辛○ ○亦無從證實有所謂「告訴人委派之訪查員跟隨載運盜版物之貨車(車號DZ- 三二一二號及二G-八四○八號)之裝卸貨地點聲請搜索票並循線查獲上開盜版 物品」之事實。而依告訴人全員集合公司之代理人己○○到庭指稱「我們公司有 聘請壬○○、丁○○等法務專員他們每天晚上會去夜市查緝盜版,大概是九十年 六月十日左右,開始他們陸續有在新莊、五股等地夜市,有查到賣我們公司盜版 的攤販,我就把他們給我的資料彙整,我就找這些專員開會,我們開會結果就要 去追查來源,我們就換方式,用跟蹤的,我們就分兩組,分別跟蹤兩攤攤販,中 間有一攤有到過大方企業社去補貨,在裡面的情形我不清楚,當天我們就有在大 方企業社外面看到一部貨車,車號就是DJ-三二一二,我記得有照照片,第二 天我就指派一組人去跟蹤那部貨車,這中間有幾天他們跟我說這部貨車有送貨到 夜市給攤販,也是從這個地點有部白色的車子,就是二G-八四○八號他有出入 大方企業社,這都是那組人跟我報告的,我就請看大方企業社這組人改跟二G- 八四○八這車子,就跟到他那個電腦維修站那裡。我就撤掉其中一組跟攤販的人 ,跟我一起去盯這個電腦維修站,我有跟附近的大樓借頂樓,用V八去拍攝,我 們在盯的過程中,有看到有從那個電腦維修站有拿一些光碟到大方企業社那邊」 等語 (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訊問筆錄) ,其亦未目睹DZ-三二一二號及 二G-八四○八號車輛有載運盜版光碟片之事實。本案依告訴人全員集合公司之 代理人己○○所述,當初之所以查知新莊市○○街一一一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 維修資訊站」及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而聲請予以搜索,應非如公訴人所稱



是「跟隨載運盜版物之貨車(車號DZ-三二一二號及二G-八四○八號)之裝 卸貨地點」而查知該二處地點,而是因跟蹤攤販而查知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 號處,再以在該處出入之二G-八四○八號車跟蹤查知前開「電腦維修資訊站」 處,故縱使DZ-三二一二號車輛係登記屬被告丙○○所有,應難據此即指被告 丙○○甲○○○共同參與製造、販賣盜版光碟片。至於告訴人全員集合公司之 代理人己○○指稱跟蹤攤販至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大方企業社補貨乙節, 因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確有所謂在該處「補貨」之事實,亦難遽為不利於被告丙 ○○、甲○○○之認定。
㈡被告丙○○雖在新莊市○○街一六四巷七號經營大方企業社,但憑公訴人所指: 與前開「電腦維修資訊站」僅距數步,且被告丙○○甲○○○乙○○、戊○ ○具有同財共居之親屬關係,扣案之光碟片數量高達二千零四十片等情,均不足 以推論被告丙○○甲○○○確有共同參與製造、販賣盜版光碟片之事實。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甲○○○有何公訴人所指之違反著 作權法情事,不能證明被告丙○○甲○○○犯罪,爰依法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正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戴 嘉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物 品 │ 備 註 │
├──┼─────────────────────┼──────────┤
│ 一 │盜版之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光碟片二十片 │在新莊市○○街一一一│
│ │ │號旁加蓋房屋之「電腦│
│ │ │維修資訊站」查獲五片│
│ │ │,在新莊市○○街一六│
│ │ │四巷七號查獲十五片 │
├──┼─────────────────────┼──────────┤
│ 二 │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封面五十四張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 (靠近大門之木│
│ │ │製貨物架上) 查獲 │
├──┼─────────────────────┼──────────┤
│ 三 │葉啟田「熱情」音樂專輯歌詞五張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 (靠近大門之木│
│ │ │製貨物架上) 查獲 │
├──┼─────────────────────┼──────────┤
│ 四 │盜版之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光碟片七片 │均在新莊市○○街一六│
│ │ │四巷七號查獲 │
├──┼─────────────────────┼──────────┤
│ 五 │江蕙「江蕙」音樂專輯封面四張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 (靠近大門之木│
│ │ │製貨物架上) 查獲 │
├──┼─────────────────────┼──────────┤
│ 六 │江蕙「江蕙」音樂專輯歌詞二十四張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 (靠近大門之木│
│ │ │製貨物架上) 查獲 │
├──┼─────────────────────┼──────────┤
│ 七 │盜版之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光碟片四十一片│均在新莊市○○街一六│
│ │ │四巷七號查獲 │
├──┼─────────────────────┼──────────┤
│ 八 │李翊君「重生」音樂專輯封面五張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 (靠近大門之木│
│ │ │製貨物架上) 查獲 │
├──┼─────────────────────┼──────────┤
│ 九 │盜版之「侏羅紀公園3」影音光碟片一百七十六│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片 (一套二片) │訊站」查獲 │
├──┼─────────────────────┼──────────┤
│ 十 │電腦主機一台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查獲 │




├──┼─────────────────────┼──────────┤
│十一│燒錄器一台 │均在同右「電腦維修資│
│ │ │訊站」查獲 │
└──┴─────────────────────┴──────────┘
附表二:
┌───┬─────────┬────────┬───────┬────┐
│編 號 │音樂光碟片名稱 │被侵權歌曲名稱 │錄音著作之著作│ 數 量 │
│ │ │ │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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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陳曉東 風一樣的男│特務 │環球公司 │二片 │
│ │ 子 │ │ │ │
├───┼─────────┼────────┼───────┼────┤
│二 │邦喬飛 狂野一夜 │IT,S MY LIFE │環球公司 │二片 │
├───┼─────────┼────────┼───────┼────┤
│三 │鄧麗君 最後錄音 │三年 │環球公司 │三片 │
├───┼─────────┼────────┼───────┼────┤
│四 │何潤東 沒有你我怎│那一年我們十七歲│環球公司 │五片 │
│ │ 麼辦 │ │ │ │
├───┼─────────┼────────┼───────┼────┤
│五 │蔡依林 LUCKY │看緊我 │環球公司 │三九片 │
│ │ NUMBER │ │ │ │
├───┼─────────┼────────┼───────┼────┤
│六 │伊雪莉 深呼吸 │深呼吸 │環球公司 │三片 │
├───┼─────────┼────────┼───────┼────┤
│七 │蔡健雅 I DO │WHY │環球公司 │二片 │
│ │ BELIEV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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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崔夏宜爾伍 │LOVE ALONE │環球公司 │九片 │
│ │全部的你 │ │ │ │
├───┼─────────┼────────┼───────┼────┤
│九 │阿雅專輯 │壁花小姐 │環球公司 │二二片 │
├───┼─────────┼────────┼───────┼────┤
│一○ │高慧君 轉身 │轉身 │環球公司 │五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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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陳曉東 天亮說晚安│跑 │環球公司 │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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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比吉斯合唱團 │WALKING ON AIR │環球公司 │一片 │
│ │三十週年紀念專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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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梁詠琪 二○○一最│短髮 │豐華公司 │八片 │




│ │ 新廣東大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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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彩虹專輯 │真實 │新力哥倫比亞 │四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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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黎明 THE RED │玩笑 │新力哥倫比亞 │二片 │
│ │ SHOES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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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趙詠華 相見太晚 │明白 │新力哥倫比亞 │二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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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彭玲LISA │水溫 │新力哥倫比亞 │二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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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瘐澄慶 海嘯 │海嘯 │新力哥倫比亞 │七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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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瘐澄慶 精選專輯 │海嘯 │新力哥倫比亞 │二三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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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馬友友專輯 │IB IB │新力哥倫比亞 │二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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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李玟 JUST NO │JUST NO OTHER │新力哥倫比亞 │四片 │
│ │ OTHER WAY │WAY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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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王力宏 創世紀 │龍的傳人 │新力哥倫比亞 │一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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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脫拉庫樂團專輯 │愛你YO │新力哥倫比亞 │六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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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鈴木亞美 繽紛樂團│UNDO │新力哥倫比亞 │五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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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娃娃臉 絕對抒情 │IS NO CRIME │新力哥倫比亞 │二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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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蔡淳佳專輯 │談心 │新力哥倫比亞 │一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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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黃小琥 煙火現場 │我要我們在一起 │新力哥倫比亞 │五片 │
│ │ │ │公司 │ │
├───┼─────────┼────────┼───────┼────┤
│二八 │暴暴藍 藍色的點點│SPRING │新力哥倫比亞 │三片 │
│ │ 滴滴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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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東京小子 亞洲演唱│想你的時候 │新力哥倫比亞 │一片 │
│ │ 會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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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小比利 夢想最大 │SHE,S MY GIRL │新力哥倫比亞 │七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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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茱莉與瑪莉 │PEACE │新力哥倫比亞 │四片 │
│ │拒絕再玩 │ │公司 │ │
├───┼─────────┼────────┼───────┼────┤
│三二 │王力宏 不可能錯過│不可能錯過你 │新力哥倫比亞 │五片 │
│ │ 你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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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鈴木亞美 無限十八│春 │新力哥倫比亞 │一片 │
│ │ 歲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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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得意的一天專輯 │PLAY │新力哥倫比亞 │四片 │
│ │ │ │公司 │ │
├───┼─────────┼────────┼───────┼────┤
│三五 │潔西卡 神魂顛倒 │A LITTLE BIT │新力哥倫比亞 │一○片 │
│ │ │ │公司 │ │
├───┼─────────┼────────┼───────┼────┤
│三六 │珍妮佛洛佩茲 │TOO LATE │新力哥倫比亞 │一片 │
│ │六號地下鐵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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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彭玲 好好愛 │飛行 │新力哥倫比亞 │一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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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 │藍心湄 你開心了湄│狂奔 │新力哥倫比亞 │一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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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趙詠華 好久不見 │明白 │新力哥倫比亞 │一片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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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披頭四合唱團專輯 │YESTERDAY │科藝百代公司 │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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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范瑋琪 范范的世界│因為 │福茂公司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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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棒辣妹四重奏專輯 │WINTER │福茂公司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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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IPIS 第四蟑 │分手 │福茂公司 │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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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 │許志安 我們都要幸│甲乙丙丁 │福茂公司 │三九片 │
│ │ 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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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范曉萱 我要我們在│我要我們在一起 │福茂公司 │五○片 │
│ │ 一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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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那英專輯 │出賣 │科藝百代公司 │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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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原子少女貓專輯 │I WAIT YOUR LOVE│科藝百代公司 │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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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 │二ОО一年葛萊美的│SHE BANGS │科藝百代公司 │一○片 │
│ │喝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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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