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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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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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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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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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哥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陸拾伍萬玖仟陸佰│AR六七七九八二│ │
│ │林洪秀花 │行 │ │捌拾壹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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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哥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柒拾貳萬壹仟貳佰│AR六七七九八六│ │
│ │林洪秀花 │行 │ │捌拾肆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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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優台有限公司 施寶│台中商業銀行田中分│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柒仟伍佰捌拾貳元│TGA一0四七三│ │
│ │昌 │行 │ │ │六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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