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原 告 南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秀水鄉農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台幣三百七十八萬八千九百九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八千五百二十一元,扣
除已繳納的裁判費一萬三千七百七十一元,原告尚有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元沒有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在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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