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50號
CHDV,92,訴,250,200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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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甲○○   
         三永電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萬二千六百二十元、原 告丁○○二百六十九萬五千一百七十八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乙○○之父、丁○○之夫洪水龍,受僱於訴外人重松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重松公司),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重松公司承攬被告三永電熱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永公司)重機械裝櫃安裝固定工程,當日上午在彰化 縣溪州鄉○○村○○路五0一號三永公司之工廠內施工時,因被告三永公司 所僱用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即被告甲○○及重松公司實際負責人廖本信等二人 管理作業疏失,未依法整備工作場所之安全措施,致洪水龍遭傾落之重機械 壓斃,廖本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被告甲○○之刑事案件部分,現為檢察 官偵查中。又原告已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十一號判決聲 請重新審理,雖經該院以九十一年度聲重字第一號裁定駁回聲請,然原告已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二)本件侵權行為之發生,係因①未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②搬運之脫油輸 送架重心較高並有重心偏移不穩情形,③貨櫃車頭仍聯結於貨櫃車上,使貨 櫃前後有傾斜角,④輸送架放置方向錯誤,⑤固定輸送架時未在較易傾斜面 支撐木塊或鋼索固定,⑥未使勞工配帶安全帽等不安全狀況,使洪水龍被輸 送架壓到顱內出血致死。上開侵權行為係被告三永公司與重松公司共同造成



,被告三永公司有違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原告係於收受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書記處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通知刑事部分發回續 查後,始知被告三永公司及被告甲○○為共同侵權行為之賠償義務人。 (三)原告乙○○洪水龍之女,原告丁○○洪水龍之妻,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 規定,自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下列費用:①殯葬費:原告丁○○支出三十八 萬三千二百五十五元;②扶養費:原告乙○○係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出生, 可請求十七年之扶養費用,一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七萬 二千元計算,並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可請求九十萬二千六百二十 元。被害人洪水龍對原告丁○○尚有二十九年之扶養義務,依上開標準則可 請求一百三十一萬一千九百二十三元;③精神慰撫金:原告每人各請求一百 萬元。綜上所述,求為判決如原告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 區勞動檢查所函一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一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 書記處通知一件、繳款書一件、收據五件、送貨單一件、估價單六件、台中高等 行政法院裁定一件、行政訴訟抗告狀一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函一件(以上均影 本)、戶籍謄本二件等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吳慶勇,以及調閱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四號刑事卷宗(含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 度訴字第三八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相字第六六六號、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九五九四號等卷宗)、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 六七號卷宗。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二、陳述:
(一)原告以同一事實,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向鈞院提起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八 號民事訴訟,該案因依法視為撤回而終結,本案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發生於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原告如有侵權行為請求權,其時效應自八十七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算,退步言之,縱設原告當時不知,然原告於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六九八號事件起訴狀第四頁第一行即記載:「原告係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收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始知被告三永公司及被告甲○○亦為賠償義務人」 ,則原告請求權時效最遲應自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 條規定,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二)被告並無侵權行為存在,亦否認有何過失,刑事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 行政程序方面行政法院亦判決認定被告三永公司於事發當時並無共同作業, 足證洪水龍之死與被告無關。
三、證據:提出起訴狀一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函一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 決一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一件(均影本)等為證。丙、法院方面:




本院依聲請調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四號刑事卷宗 (含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七年度相字第六六六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五九四號等卷宗)、本院九十一年 度訴字第六九八號民事卷宗。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乙○○之父、丁○○之夫洪水龍,受僱於訴外人重松公司,於八十 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在彰化縣溪州鄉○○村○○路五0一號被告三永公司之工 廠內施工時,因被告三永公司所僱用之工作場所負責人即被告甲○○及重松公司 實際負責人廖本信等二人管理作業疏失,未依法整備工作場所之安全措施,致洪 水龍遭傾落之重機械壓斃,原告係於收受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書記處九 十一年十一月四日通知刑事部分發回續查後,始知被告三永公司及被告甲○○為 共同侵權行為之賠償義務人,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 。
二、被告則否認原告上開主張,並以渠等並無任何過失及侵權行為存在,被告三永公 司於是發當時並無共同作業,自與洪水龍之死無關,且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發生 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原告如有侵權行為請求權,其時效應自八十七年八月 二十六日起算,又原告於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八號事件起訴狀第四頁第一行即 記載:「原告係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收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始知被告三永公司 及被告甲○○亦為賠償義務人」,則原告請求權時效最遲應自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起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 置辯。
三、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被上訴人之賠償損 害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自其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經查:本件被害 人洪水龍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發生事故死亡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原告於此時即知有損害。又 原告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六九八號民事事件起訴狀中,自承於八十九年九月七 日收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始知被告三永公司及被告甲○○亦為賠償義務人等 語,亦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有起訴狀附於該卷可稽(見該卷宗起訴狀第 四頁第一行),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文主旨即記載:「有關彰化縣三永電熱機 械公司承攬人重松企業公司勞工洪水龍被壓致死職業災害案,本案開頂貨櫃裝運 機械之固定作業,既經貴所再調查結果判定為共同作業,同意備查。請配合修正 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並函復罹災者家屬」等語,有該會台八十九勞檢二字第0 0三八四一四號函可憑,由該函文之記載即足以得知被告為損害賠償義務人,堪 認原告在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收受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時,即已確知損害賠償 義務人。原告雖於本院主張:渠等係收受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書記處九 十一年十一月四日通知刑事部分發回續查後,始知被告三永公司及被告甲○○為 共同侵權行為之賠償義務人云云,顯與上開事證有違,況且倘若原告果真是在九 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以後才知悉被告為賠償義務人,則原告何以在九十一年七月九 日即就此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足徵原告上開主張顯與事理不符,



不能採信。本件原告既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收受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時,已 確知被告為賠償義務人,其消滅時效應自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算。又原告前於九 十一年七月九日向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八號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係在二 年時效期間以內,然該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因原告於視為合意停止後未於 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依法視為撤回起訴後,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自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是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消滅時 效期間,至遲應自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前行使,然原告遲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始 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提起本件訴訟,已逾上開法條所定二年之消滅時 效期間,原告上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洵堪確定。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渠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聲請調查之證據,經審酌後,認 均與本件之認定及判決之結果無礙,故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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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永電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