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360號
CHDV,92,聲,360,200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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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南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碧珠
  相 對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水益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提供擔保新台幣貳佰萬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九七六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建物的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九七六號清償債務執 行事件,所查封如附表所示建物,是聲請人向立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購得,為 聲請人所有,並非債務人林泉益所有,相對人聲請對該建物查封、拍賣,顯有錯 誤,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於該訴訟判 決確定前,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停止前述建物的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三、本院調取上述執行卷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民事卷查核,並審酌聲請人聲 請停止執行的建物,其價額經鑑定為新台幣三百七十八萬八千九百九十五元,認 為聲請人的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定相當並確實的擔保金額,加以准許。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廖國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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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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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
│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 │地│ │ │ │ │ │合│ 附 屬 建 物 │ │
│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 │ │ │ │ │ │ │ │ 主 要 建 築 │ │
│ │ │ 材料 及 │面│ │ │ │ │ │ │ 材 料 及 用 │ │
│ │ │ │ │ │ │ │ │ │ │ 途 │範 圍 │
│ │ │ 房屋層數 │層│ │ │ │ │ │計│ │ │
├──────┼───────┼───────┼─┼─┼─┼─┼─┼─┼─┼───────┼───┤
│彰化縣秀水鄉│彰化縣秀水鄉安│鋼架造加蓋烤漆│一│ │ │ │ │ │一│鐵 架 造 車 棚│全 部│




│西興段四九一│東村枋林巷七二│板 │0│ │ │ │ │ │0│38‧57平方│ │
│地號 │之九號 │ │四│ │ │ │ │ │四│公尺 │ │
│ │ │ │四│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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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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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